龍XX與盧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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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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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103民初354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龍XX,男,漢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無業,住盤錦市雙臺子區。
被告:盧X,男,漢族,遼寧省盤錦市人,個體,住盤錦市雙臺子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盤錦市興隆臺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該公司員工。
原告龍XX與被告盧X、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盤錦市興隆支公司(以下簡稱富邦保險興隆臺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XX、被告盧X、被告富邦保險興隆臺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25491.12元、修車費1000.00元、施救費200.00元、租用輪椅費820.00元、營養費1440.00元、伙食補助費2400.00元、護理費5280.00元、誤工費8000.00元,合計44631.12元(包括被告墊付的醫療費10000.00元),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和后期治療費及交通費;2、訴訟費及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9日10時15分,被告盧X駕駛車牌號為遼L×××××號大眾客車,沿向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雙業崗綠燈直行時,與由西向東綠燈未能駛出崗區的原告龍XX騎電動車側面相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經盤錦市交警支隊興隆臺大隊事故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后在遼河油田及盤錦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5月29日住院至2019年7月15日出院,住院48天,花費醫療費27511.12元,被告墊付1萬元。原告傷情經醫院診斷為鼻骨多處骨折、門牙脫落,門牙出院三個月后需要治療。出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
被告盧X辯稱:原告陳述的事故經過屬實,我對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發生時確實是我駕駛的遼L×××××車輛,車主也是我,我的車在富邦保險興隆臺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富邦保險興隆臺支公司辯稱:被告盧X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我公司對事故責任沒有異議,對于原告損失,我公司同意在合理范圍內依法進行賠償,涉訴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2019年5月29日10時15分,被告盧X駕駛車牌號為遼L×××××號大眾轎車,沿向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雙業崗綠燈直行時,與由西向東綠燈未能駛出崗區的騎電動車的原告龍XX側面相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經盤錦市交警支隊興隆臺大隊事故認定被告盧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到遼河油田總醫院檢查后,隨即到盤錦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鼻骨骨折、右腓骨中段骨折、左上1右上1冠折等。原告共住院治療44天,住院期間二級護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及后續醫療費用進行鑒定,經遼河油田總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書中載明評定傷殘等級依據不足,后續所需治療費用應以實際治療發生的費用為宜。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經濟損失為醫療費25491.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44天=4400.00元、護理費52707元/年÷365天/年×44天=6353.72元(按上年度遼寧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3500.00元/月÷30天/月×44天=5133.33元、電動車施救費200.00元、維修費1000.00元、租輪椅費400.00元、交通費酌定200.00元,以上合計43178.17元(包括被告富邦保險興隆臺支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萬元)。
另查:被告盧X駕駛的遼L×××××號車輛車主為其本人,該車輛在被告富邦保險興隆臺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事故責任認定書、原告住院病歷、住院費用總匯清單、醫療費收據、鑒定意見書、保險單抄件等證據在卷為憑,經當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無過錯,被告盧X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負事故全部責任,故被告盧X作為事故車輛駕駛人應按侵權責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富邦保險興隆臺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保險公司應依據交強險法律規定及商業險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替代被告盧X承擔賠償責任。另,對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因病志醫囑中未體現,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及后續醫療費,因鑒定結果顯示傷殘依據不足,故傷殘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而后續醫療費未鑒定出結果,應由原告在確實發生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主張。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盧X賠償原告龍XX醫藥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修車費、施救費、租用輪椅費及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3178.17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龍XX各項損失43178.17元(包括已墊付的醫療費100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后,免除被告盧X在此范圍內相應的賠償責任。
上述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6.00元減半收取458.00元,由原告龍XX承擔18.00元,被告盧X承擔4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亞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