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徐XX、楊XX等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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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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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民終3721號 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37號。
負責人:婁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上海恒量(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男,漢族,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蘇路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于XX,男,漢族,住連云港市高新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XX、楊XX、于XX健XX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9)蘇0706民初45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理由是:1.一審法院沒有查明交強險情況,屬于事實未查清;2.一審法院草率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有違公平公正;3.商業三責險不承擔精神損害費;4.一審判決支持后續治療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徐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其主要理由是:1.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也不是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適用交強險;2.徐XX在此次事故中并無過錯,系楊XX沒看清,違規操作,提前起吊致使徐XX摔下受傷;3.精神損害賠償本身屬于損失范圍;4.經鑒定,后續費用為必然發生費用,一審法院一并予以處理并無不當。
楊XX稱,沒有意見。
于XX稱,車輛有交強險,一審開庭時已經將材料送至法院了,其投保的保險系不計免賠。
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楊XX、于XX、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4528.93元;2.訴訟費由楊XX、于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日上午7:30左右,徐XX在海州區附小工地干活時(在貨車上幫捆繩卸貨),被在工地施工的楊XX駕駛的蘇G×××××號吊車誤傷腳部。事故發生后,徐XX工友向市公安局新東派出所報警,新東派出所派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后告知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有關部門處理。徐XX因傷在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52364.53元。2019年3月21日,經連云港正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徐XX受傷致雙側跟骨粉碎性骨折等,目前遺留雙跟骨畸形愈合,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后續醫療手術費用16000元(或以實際發生為準),誤工(休息)時間為自受傷之日起至評殘前一日,護理期限120日,營養期限120日,再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的誤工(休息)時間為40日、護理及營養期限均為20日,并支出鑒定費24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蘇G×××××號吊車系于XX所有,楊XX是其雇傭的駕駛員,該吊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
一審法院認為,侵害公民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徐XX被楊XX操作的吊車在施工時致傷,該吊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對徐XX受傷產生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徐XX主張的各項費用,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一審法院綜合認定如下:醫療費52364.53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18天*40元=720元、營養費(120+20)天*30元=4200元、護理費(120+20)天*100元=14000元、誤工費(231+40)天*47200/365=35044.4元、殘疾賠償金47200*20*20%=1888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2400元、交通費300元(酌定),共計323828.93元。一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徐XX賠償款323828.93元;二、駁回徐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168元,由于XX負擔。
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條款復印件,認為依據保險條款第二條和第七條第二款,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賠償;徐XX質證稱,對條款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不予認可,該條款系格式條款,應提供相對方詳細審閱并確認的相關證據;楊XX對該證據沒有意見;于XX稱當時合同太多了,不可能每頁內容都仔細看,保險公司讓買什么就買的什么。
本院經審查,對上述條款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上訴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關于事故發生的經過,徐XX的工友車樹行在公安詢問筆錄中稱:捆綁第二個塔吊,剛把鋼絲繩掛到汽吊的鉤子上,徐XX站在被吊起的件上沒有離開時,汽吊駕駛員就操作起吊了,這個塔吊件吊起來以后就產生晃動了,徐XX沒站穩就摔下來跌到地上了……我問駕駛員是怎么開的,駕駛員說正好有太陽光照著他,沒有看清楚就起吊了。
楊XX陳述,徐XX系自己從車上跳下來受傷的,跳車的原因是楊XX在操作吊車提件時產生了晃動,徐XX可能害怕。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徐XX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2.一審是否遺漏訴訟主體;3.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主體;4.后續治療費用是否應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1,依據徐XX陳述以及公安的詢問筆錄,本起事故發生系吊車駕駛員突然起吊,導致晃動,致使徐XX摔下受傷。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徐XX本人存在過錯,但并無有效證據證明,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故對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要求減輕侵權人侵權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爭議焦點2,依據查明的事實,本案并非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本案系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依照保險合同,應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范圍,某保險公司要求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沒有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審法院未予追加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參與訴訟,程序合法。關于爭議焦點3,依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依據查明的事實,作為雇員的楊XX在操作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進而導致本起事故發生,因此,對于事故發生的損失,其應當與雇主于XX承擔連帶責任。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楊XX和于XX連帶賠償。關于爭議焦點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后續治療費,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賠償。本案中,依據連云港正達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徐XX后續治療手術費用16000元,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結論確定的后續治療費用,將后續治療費用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能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9)蘇0706民初4571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徐XX賠償款313828.93元;
三、楊XX、于XX連帶賠償徐XX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四、駁回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1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000元,楊XX、于XX負擔16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168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000元,楊XX、于XX負擔16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萬子榕
審判員 林 龍
審判員 朱培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董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