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繆XX、卜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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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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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26民初7606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漣水縣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曹XX,江蘇泰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繆XX,男,漢族,居民,住漣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女,漢族,居民,住漣水縣。
被告:卜XX,男,漢族,居民,住漣水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淮安分公司)訴被告繆XX、卜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保淮安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被告繆XX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保淮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繆XX償還原告為其墊付的保險賠償款45815.21元、鑒定費2500元、案件受理費945元;2、判令被告卜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15日,被告繆XX駕駛蘇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漣水縣M處掉頭時,撞到王寶榮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及謝觀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三車損壞,王寶榮、謝觀權受傷。經漣水縣交警隊認定,被告繆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蘇H×××××號小型轎車為被告卜XX所有,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后,王寶榮于2017年10月19日就該起事故起訴至法院索賠。2019年7月5日,漣水法院作出(2019)蘇0826民初6474號判決,判令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王寶榮45815.21元保險賠償款、負擔鑒定費2500元、案件受理費945元。判決生效后,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項。被告繆XX作為實際駕駛人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時駕駛該機動車,顯然違法。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后,有權向其追償。被告卜XX作為涉案機動車的實際所有者,未履行好對車輛的管理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繆XX辯稱,原告墊付45000多元給傷者王寶榮,但被告不愿意退此款。雖然繆XX是駕駛員但不是車主,和這輛車沒有任何關系。繆XX開車撞倒王寶榮屬實。
被告卜XX辯稱,保險公司沒有征求我的意見就賠償了傷者的損失,我沒向保險公司報過案。肇事車輛蘇H×××××小型轎車是我的,但不是我自愿借給繆XX的,是繆XX私自開走的,我進行了阻止,出事我不應當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15日17時15分左右,繆XX駕駛蘇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漣水縣M處掉頭時,撞到王寶榮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及謝觀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三車損壞,王寶榮、謝觀權受傷。漣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繆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離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寶榮、謝觀權無責任。
蘇H×××××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卜XX,該車輛在原告人保淮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8)蘇0826民初64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人保淮安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王寶榮因交事故發生的各項損失45815.21元,承擔鑒定費2500元,案件受理費945元。2019年9月16日,人保江蘇省分公司向本院賬號匯款45560.21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事故認定書、興業銀行匯款回單、已生效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本案中,被告繆XX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與王寶榮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繆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繆XX追償,原告實際履行的本院生效判決的數額為45560.21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繆XX償還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款45560.2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卜XX作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出借給未取得駕駛證的繆XX并發生事故,被告卜XX存在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卜XX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繆XX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費用45560.21元。被告卜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2元,減半收取516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6元,由被告繆XX負擔4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賬號:62×××94)。
審判員 王 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力
書記員 王賾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