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盧XX、長沙先導快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湘0104民初1213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沙市雨花區(qū)。
負責人:廖XX。
委托代理人:范XX,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XX,男,漢族,住陜西省隴縣。
委托代理人:鄒X,湖南同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沙先導快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岳麓區(qū)(長沙西中心)T1棟2212、2217、2218、2219、2220號。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X乙,男,漢族,系長沙先導快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qū)、2棟104、204。
負責人:劉X甲。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沙縣。
負責人:唐XX。
委托代理人:程XX,湖南五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廖X,湖南五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X,女,漢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
原告訴被告盧XX、被告長沙先導快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導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李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XX、被告先導公司委托代理人劉X乙、被告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廖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XX、被告乙保險公司、被告李X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盧XX、被告先導公司向原告賠償保險理賠款40653.58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被告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優(yōu)先承擔保險責任;2、被告李X向原告賠償保險理賠款8282.9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4日,被告盧XX駕駛牌照為湘A×××××的小車在湘潭市雨湖區(qū)內(nèi)與被告李X推行的嬰兒車相撞,后又與案外人張俊怡停放于路邊的湘A×××××小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嬰兒死亡和李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通警察認定,被告盧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X和張俊怡共同承擔次要責任。湘A×××××車輛所有人為張俊怡,其向原告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并在與對方協(xié)商不成后,依據(jù)與原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申請索賠。原告經(jīng)過查勘、定損等程序后,已先行向湘A×××××車輛車主張俊怡賠付其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款)57219.4元。張俊怡簽署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將其車輛損失的追償權轉(zhuǎn)讓給原告,并承諾未得到事故對方的任何賠償。因被告盧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李X承擔共同次要責任,故對于張俊怡的車輛損失,盧XX應該賠償40653.58元[2000元+(57219.4元-2000元)*70%],李X應該賠償8282.91元[(57219.4元-40653.58元)*50%]。經(jīng)查,湘A×××××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先導公司,并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原告認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因過錯侵害了湘A×××××號車主張俊怡的民事權益,致使其財產(chǎn)受到了損失,因此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取得代位追償權,有權向被告追償該財產(chǎn)損失。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先導公司辯稱:答辯人提供的車輛合法有效,并已購買全險,無任何過錯,且與被告盧XX簽訂了先導快線分時租賃服務會員條款,故答辯人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賠償義務。
被告乙保險公司書面辯稱:1、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答辯人并非直接侵權人,僅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2、肇事車輛湘A×××××答辯人處僅投保了交強險,且投保車輛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被保險人先導公司已于2019年6月6日向答辯人書面簽署承諾函,請求答辯人按交強險賠償限額滿額賠付并承諾答辯人賠付后受害方還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等糾紛問題,全部由被保險人先導公司自行承擔。3、答辯人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7月15日分三次共計支付賠償款12.2萬元,已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滿額賠付,已按合同約定履行完賠付義務。4、請求原告對答辯人撤訴處理。
被告丙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所牽涉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糾紛一案已經(jīng)由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302民初2102號判決書,認定丙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65%的責任比例。
被告李X書面辯稱:答辯人作為受害人存在過錯,在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時,自行承擔了責任,已經(jīng)減輕了對方侵權人的責任,依法承擔了損失。故保險公司作為代位權人不能再向答辯人主張權利,應駁回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盧XX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本案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
經(jīng)審理查明:案外人張俊怡為湘A×××××小型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損險、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2019年6月4日,被告盧XX駕駛湘A×××××的小型轎車沿湘潭大學校內(nèi)廣東路由湘大東門往湘大保衛(wèi)處方向超速行駛,至中國郵政路段時,遇李X推行嬰兒車正在道路邊上行走,盧XX因駕車時低頭查看手機,致使湘A×××××號小型轎車失控與李X及其推行的嬰兒車相撞后又與由張俊怡駕駛并逆向停放于其行駛方向右側道路邊的湘A×××××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湘A×××××的小型轎車、湘A×××××小型客車、嬰兒車受損,李X受傷,坐于嬰兒車內(nèi)的嬰兒于嘉岍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雨湖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盧XX承擔主要責任,張俊怡、李X共同承擔次要責任,于嘉岍無責任。上述事故造成湘A×××××車輛受損,維修費為57219.4元。事故發(fā)生后,趙俊怡向原告申請車損險理賠,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款項。趙俊怡確認收款并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載明將獲得的理賠款追償權轉(zhuǎn)移給原告。
另查明:1、被告盧XX駕駛的湘A×××××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先導公司,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并在被告丙保險公司購買了50萬元不計免賠三者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交強險和三者險有效期內(nèi)。2、湘A×××××車輛系先導公司投放于社會的共享汽車,被告盧XX通過租車App租用該車。在盧XX租用該車前,需要與被告先導公司簽署《先導快線分時租賃服務會員條款》,其中第10.3條約定:對保險責任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損失、保險不能理賠的事故損失項目以及保險理賠不能覆蓋的事故責任部分,由會員全額承擔。3、2019年7月15日,李X、于海龍向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盧XX、先導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等對其此次事故中于嘉岍的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院作出(2019)湘0302民初210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盧XX承擔65%的責任比例,張俊怡承擔30%的責任比例,李X承擔5%的責任比例。李X要求所有保險公司的交強險部分賠款在該案中全部支付,不作預留。該判決書判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限額內(nèi)賠付李X、于海龍(李X的丈夫)110000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丙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390721.5元。甲保險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維持了一審判決。4、2019年6月6日,被告先導公司因此次事故向被告乙保險公司出具《承諾函》,向乙保險公司申請交強險滿額賠付(122000元),乙保險公司向被告先導公司支付了112000元,向李X治療醫(yī)院支付了10000元。5、李X因此次事故受傷尚在治療中,尚未就其人身損失起訴本案其他當事人要求賠償。
上述事實,有到庭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保險代抄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保單、結算單、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銀行電子回單、《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等證據(jù),被告先導公司提交的《先導快線分時租賃服務會員條款》,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交的《承諾函》、支付回單,被告丙保險公司提交的判決書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湘A×××××小型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損險、三者險等商業(y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钡囊?guī)定,原告依約對被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進行賠償后,在賠償金范圍內(nèi)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思丛娓鶕?jù)法律規(guī)定行使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本案中,在事故各方當事人均存在不同損失且對事故承擔不同責任比例的情況下,原告能否向各被告行使代位求償權,需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本案具體情況予以考量:
一、原告能否向行人一方即李X進行追償。首先,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故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優(yōu)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主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即使沒有過錯,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損失也有一定的法定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即使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只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對機動車一方的財產(chǎn)損失沒有法定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承擔涉案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但這僅是對事故成因的分析認定,只能根據(jù)行人相應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對行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責任,但并不能據(jù)此認定行人對機動車一方的財產(chǎn)損失有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再次,從人身與財產(chǎn)的價值取向來看,人的生命健康是唯一的、無價的,財產(chǎn)是可復原的、可替代。本案中,李X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是被動的,她也是事故最大的受害者,此種情形下要求李X對原告承保的車輛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原告主張的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以及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及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精神。因此,作為行人的李X不應對原告承保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原告能否向其他機動車一方進行追償。首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具有賠償請求權為前提,且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權亦適用于保險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被告盧XX駕駛的車輛與原告承保的車輛均系機動車,在雙方均存在過錯及損失的情況下,二者互負賠償責任,盧XX駕駛的機動車一方享有向原告承保車輛一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嗫芍鲝垈鶆盏咒N進行抗辯。現(xiàn)盧XX駕駛的車輛所有權人先導公司并未明確放棄對原告承保車輛一方的賠償請求權,故兩機動車之間的賠償責任情況尚不明確。其次,盧XX駕駛的機動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的50萬元三者險在(2019)湘0302民初2102號案件已判決賠付390721.5元,現(xiàn)李X尚在治療中,未就其人身損失向兩輛機動車方主張賠償,但從人身與財產(chǎn)的價值取向來考慮,丙保險公司剩余的109278.5元保險賠償金應優(yōu)先賠付李X的人身損失。但是,李X的人身損失大小尚未最終確定,原告對此也未舉證證明。可以肯定的是,原告承保的機動車一方還應當對李X的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支持原告用丙保險公司的該筆保險賠償金賠償其保險理賠款,不僅違反公平原則,也不恰當,無法妥善解決本次事故引起的糾紛,也會因為割裂處理事故的一個方面而增加各方的訴累。綜上所述,在被告盧XX駕駛的機動車一方損失和被告李X的人身損失最終確定以前,原告最終能否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能夠獲得賠償?shù)慕痤~以及最終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等,現(xiàn)在均不能確定。故原告訴請各被告向其賠償保險理賠款,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1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尹輝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唐佩
書記員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