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高安市佳君龍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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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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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1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00859311XXXX。
負責人:劉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安市佳君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MAXXXWCT7E。
法定代表人:金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X,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40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890455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安市佳君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君龍公司)、原審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30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乙保險公司減少賠付14484元(12884+1600);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佳君龍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乙保險公司承擔路產損失的保險金額比例計算錯誤,應為(9870-2000)×50000/(100000+50000)=374.76元。2.乙保險公司對佳君龍公司的貨物損失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佳君龍公司訴請貨物損失的主體資格不適當,佳君龍公司并非受損貨物所有人,其只有對貨物承擔賠償責任后才能根據其與乙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乙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貨物損失,而佳君龍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向貨物所有人進行了賠償。佳君龍公司提供的貴州永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鑫公司)出具的損失費用明細、出庫單、過磅單不足以證明損貨損失為16080元。3.2019年12月13日,乙保險公司已經向佳君龍公司賠付了贛C×××××車的車損17253.31元及施救費1600元。
佳君龍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向佳君龍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38311.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6日,高愛錢駕駛佳君龍公司所有的贛C×××××牽引贛C×××××車沿滬昆高速公路由臺江往劍河方向行駛,21時25分許,當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1637km+5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碰撞左側防護欄后往左側發生側翻,造成高愛錢受輕微傷,道路交通設施、車輛及車上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黔東南州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高愛錢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佳君龍公司為查明確定自己的損失程度,便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贛C×××××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84195元。佳君龍公司支付鑒定費1500元。佳君龍公司還提供贛C×××××/贛C×××××車施救費發票一張,金額14000元;提供贛C×××××/贛C×××××車拖車費發票一張,金額9800元;提供贛C×××××車救援費發票一張,金額1200元;提供贛C×××××車修理修配勞務發票一張,金額1000元。佳君龍公司支付永鑫公司貨物損失16080元,支付貴州省凱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賠償款9870元。
一審法院同時查明,贛C×××××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綜合險一份,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350000元并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并不計免賠,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贛C×××××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綜合險一份,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63000元并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并不計免賠,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并不計免賠(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時,高愛錢持有效A2駕駛證,贛C×××××/贛C×××××車行駛證均在有效檢驗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佳君龍公司為其所有的車輛贛C×××××/贛C×××××車分別在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佳君龍公司支付了保費,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費并出具保單,雙方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佳君龍公司因事故而賠償的第三方路產損失應首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以及產生的車輛合理損失由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貨物損失由乙保險公司在貨物責任險范圍內承擔。施救費和拖車費屬于佳君龍公司處理事故減少損失所花費的合理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乙保險公司應承擔的理賠款有:1、路產損失9870元,先在交強險內扣除2000元,剩余7870元根據兩車第三者險保險金額比例計算,確認為50000/1000000×7870=393.5元;2、貨物損失16080元,扣除20%的絕對免賠,確認為12864元;3、贛C×××××車施救費,根據兩車車損險保險金額比例計算,確認為63000/350000×14000=2520元;4、贛C×××××車拖車費,根據兩車車損險保險金額比例計算,確認為63000/350000×9800=1764元。以上合計17541.5元,未超出保險范圍,由乙保險公司支付給佳君龍公司。因佳君龍公司撤回對甲保險公司的起訴,因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綜上,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由乙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佳君龍公司理賠款17541.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66元,減半收取計1533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194元,剩余1339元由佳君龍公司負擔。
二審中,乙保險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佳君龍公司未簽字)、計算書列表等,擬證明乙保險公司已經向佳君龍公司支付了贛C×××××車的車損17253.31元、施救費1600元,合計18853.31元。佳君龍公司認為乙保險公司支付的188531.3元均是贛C×××××車的車損費,沒有支付施救費。本院認為,佳君龍公司并未確認188531.3元中含有1600元施救費,故對乙保險公司提供的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路產損失的計算,一審法院的計算方式確有瑕疵,乙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成立,故其應向佳君龍公司支付路產損失374.76元【(9870-2000)×50000/(1000000+50000)】。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可以看出,本案事故造成了車上貨物的損壞,而佳君龍公司作為貨物承運人,依據常理須向貨物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佳君龍公司提供貨損金額的證據不足,且貨損既未經過乙保險公司定損,佳君龍公司亦未提供相關合法中介機構的價值評估,佳君龍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在參照永鑫公司出具的損失費用明細的金額基礎上酌情減半認定本案貨損為8040元(16080÷2),再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扣除20%的絕對免賠,故乙保險公司應向佳君龍公司支付貨損金額6432元【8040×(1-20%)】。
乙保險公司辯稱其已經支付了掛車的施救費,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但根據路產損失的計算方式,一審法院對于掛車的施救費和拖車費亦計算有誤,應為:施救費為2135.59元【140××××3000/(63000+350000)】,拖車費為1494.92元【9800×63000/(63000+350000)】。
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應向佳君龍公司支付10437.27元(374.76+6432+2135.59+1494.92)。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301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被上訴人高安市佳君龍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437.27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高安市佳君龍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3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2.1元,合計1655.1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347.1元,由被上訴人高安市佳君龍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30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