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與沈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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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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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民初81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瀏陽市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許XX,女,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瀏陽市。
委托代理人羅建新,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瀏陽市,系原告許XX之女。
委托代理人喻積累,男,漢族,居民,住瀏陽市。
被告沈XX,男,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瀏陽市。
委托代理人朱安定,瀏陽市至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彩虹都家園)辦公樓1-5樓。
負責人吳傳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倩,女,漢族,居民,住湖南省天心區,系該公司法務。
委托代理人張弛,男,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瀏陽市,系該公司法務。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瀏陽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瀏陽市。
負責人邱海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正華,男,漢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縣,公司職員。
原告許XX與被告沈XX、、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瀏陽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瀏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XX及其委托代理人羅建新、喻積累、被告沈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弛,被告平安財險瀏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正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XX訴稱,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462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沈XX辯稱,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計算過高。被告沈XX駕駛的湘A×××××小型轎車已經投保,應由保險公司賠付。事發后被告沈XX支付了原告許XX醫療費14500元及護理費6500元,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沈XX駕駛的湘A×××××小型轎車在本公司投保限額為100萬的商業三責險和不計免賠險,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本公司愿意在合理范圍內賠償各項損失,原告各項訴訟請求要求過高,申請對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重新鑒定。本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21日8時30分許,羅建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依法注冊登記的普通兩輪摩托車搭乘許XX沿瀏陽市沙市鎮書院路慢速車道由東往西行駛至397號門前路段向左變更車道時,恰遇沈XX駕駛湘A×××××小型轎車沿書院路快速車道同向行駛至此。因羅建新駕車向左變更車道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沈XX駕車亦未確保安全駕駛,致使兩車相撞,造成許XX、羅建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7日,許XX被送至瀏陽市中醫醫院、瀏陽市沙市鎮衛生院等醫院治療,住院41天,用去醫藥費443427.59(另有瀏陽市沙市鎮衛生院醫藥費832.82元已經在醫保統籌中報銷),該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支付10000元,由沈XX支付14500元,沈XX另支付護理費6500元。2019年11月20日,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瀏公交認字(2019)第1201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建新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沈XX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許XX無責任。2019年12月31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湘文成司法鑒定中心(2019)臨鑒字第124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許XX本次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為365日,護理期為365日,營養期為150日,建議后續醫療費以實際發生的有效合理性醫藥票據為準。許XX用去鑒定費2300元。
另查明,1、沈XX駕駛的湘A×××××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平安財險瀏陽支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責險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訴訟中,許XX主張120急救車費2960元,并提供了租車費(湘A×××××)票據2960元一張。3、某保險公司以湘文成司法鑒定中心(2019)臨鑒字第124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其未參與該鑒定、護理期、營養期只能只算到定殘日前一天為由,申請本院對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原告許XX因交通事故受損要求賠償,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的認定;二、賠償義務主體及賠償責任。針對以上問題,本院綜合評析如下: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
1、醫療費。原告用去醫療費42594.77元,有出院診斷書、診斷證明、醫藥費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瀏陽市沙市鎮衛生院醫藥費832.82元已經在醫保統籌中報銷,本院依法不予認定。另原告提供的租車費票據2960元一張并非醫療費票據,該費用實屬交通費,故本院在此不予認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41天,本院酌定按照每天60元計算,故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460元(60元/天×41天)。
3、營養費。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營養期為150日,本院酌情認定營養費為每天30元,營養費為4500元。
4、護理費。根據原告受傷的具體情況,另考慮其年紀較大恢復時間較長導致需要護理的時間較長的實際情況,對于湘文成司法鑒定中心(2019)臨鑒字第124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本院認定護理期為12個月,護理費按湖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行業平均工資61227元計算,其護理費為6122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護理期、營養期只能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司法解釋規定誤工期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并無法律依據,故對其申請進行護理期、營養期重新鑒定的抗辯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5、交通費。訴訟中原告提供的租車費票據2960元系交通費票據,根據原告受傷后的實際情況,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另考慮其住院、轉院、鑒定等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費用,本院酌定該費用為3500元。
6、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應以湖南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計算,計算期限為5年,故殘疾賠償金為36698元(36698元/年×5年×20%)。
7、精神撫慰金。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除造成物質損失外,其精神上也造成較嚴重的損害。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
8、鑒定費。原告用去鑒定費2300元有票據證實,對于該費用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綜上,以上損失合計156279.77元。
二、賠償義務主體及賠償責任。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羅建新駕車向左變更車道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具有較大的過錯,依法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沈XX駕車亦未確保安全駕駛,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瀏公交認字(2019)第1201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恰當、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本次交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羅建新承擔本次事故70%的責任,被告沈XX承擔本次事故3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內與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許XX114425元(包括: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為61227元、交通費3500元、殘疾賠償金3669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原告損失在交強險不足以賠償的部分,由被告沈XX與被告平安財險瀏陽支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替代賠償,但是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醫療費應當剔除非醫療保險范圍用藥費用,即非醫療保險范圍用藥費用不由保險公司承擔。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酌定交強險外核減10%的醫藥費作為非醫療保險用藥費用,故非醫療保險用藥費用為3259.48元〔(42594.77元-10000元)×10%〕。因此被告平安財險瀏陽支公司應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替代被告沈XX賠償原告許XX10888.59元〔(156279.77元-114425元-3259.48元-2300元)×30%〕,被告沈XX賠償原告許XX2160.84元〔(3259.48元+2300元)×30%+493元受理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許XX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損失合計156279.77元,由被告中華財產聯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賠償11442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瀏陽支公司賠償10888.59元,由被告沈XX賠償2160.84元(含受理費493元)。因被告中華財產聯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已經支付10000元,被告沈XX已經支付21000元,故被告中華財產聯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許XX85585.84元,支付被告沈XX18839.16元。上述賠付義務限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許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86元,減半收取493元,由被告沈XX負擔(已扣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戴 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邱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