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濱州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馮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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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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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21民初50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惠民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山東濱州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濱城區。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山東源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公司職工。
被告:馮XX,男,漢族,住濟南市歷城區。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
負責人:陳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公司職工。
被告:成XX,男,漢族,住商河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
負責人:孔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公司職工。
被告:宋XX,男,漢族,住濟陽縣。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
負責人:潘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公司職工。
原告山東濱州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馮XX、甲保險公司、成XX、乙保險公司、宋XX、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濱州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杜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成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被告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XX、宋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濱州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第一三五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5590元、營運損失14280元、評估費4300元,共計24170元;第二四六被告在保險限額內優先賠付。2、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9日13時12分許,馮XX駕駛魯A×××××小型轎車沿大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劉成大橋南頭十字路口處時,超越順向在前的宋XX駕駛的魯A×××××輕型廂式貨車時,因避讓由東向北右轉彎的成XX駕駛的魯A×××××小型普通客車,導致宋XX駕駛的魯A×××××輕型廂式貨車與由北向南李寶江駕駛的我單位的魯M×××××大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劉長保及位京全受損。后經惠民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一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三五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我單位駕駛員李寶江無責任。后經相關部門認證,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車輛損失價值5590元。同時原告因本次事故導致車輛停運15天,損失14280元。經查,被告一三五事故車輛分別在被告二四六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后原告與各被告協商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賠付上述損失。
甲保險公司辯稱,請求法庭依法查清事實,依法核實馮XX駕駛證和魯A×××××車輛行駛證,是否年審有效,本次事故我司承保車輛并未與原告車輛及其他被告駕駛車輛發生碰撞,故不應在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根據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不屬于我司賠償范疇,因本次事故系四車事故,我司同意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申請為魯A×××××、魯A×××××車輛損失預留交強險份額。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成XX辯稱,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法處理。
乙保險公司辯稱,在法庭核實我司承擔魯A×××××行駛證及駕駛員成XX雙證有效的前提下,我司在交強險按照責任比例賠付原告損失。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根據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不屬于我司賠償范疇。鑒定費、訴訟費我司不予承擔。
丙保險公司辯稱,請法庭核實魯A×××××行駛證、營運證是否在年審期限內,駕駛員宋XX駕駛員駕駛證及上崗證是否年審有效,根據被保險車輛魯A×××××在我司投保的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第26條規定原告的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鑒定費、訴訟費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認定,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濱州抨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M×××××號車的車輛損失及車輛停運損失進行鑒定,車輛損失評估價格為5590元,評估費1125元;停運損失14280元,評估費2875元。
被告馮XX、宋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答辯權和質證權的放棄,不影響本案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8577.5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3357.5元;
三、被告成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4288.75元;
四、被告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678.75元;
五、被告宋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4288.75元;
六、被告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678.75元;
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4.25元,減半收取202.13元,由原告負擔2.51元,被告馮XX負擔71.73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8.08元,被告成XX負擔35.87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4.04元,被告宋XX負擔35.87元,被告丙保險公司負擔14.04元。
(被告將賠償款及訴訟費匯入原告山東濱州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中國農業銀行濱州濱城支行賬戶15×××66)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翟建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馬世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