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王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1322民初149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沭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馮XX,女,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沭陽縣扎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宿遷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00704018XXXX。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該公司員工。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22589986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該公司員工。
原告馮XX與被告王XX、、第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原告因受傷所產生的醫療費49565.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交通費420元,由被告賠償25555.45元;2、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8日16時30分,被告王XX駕駛蘇NXXXXX小型轎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5國道與沭陽縣余杭路交叉路口時右轉彎觀察不周,與同方向行駛的顧某駕駛的蘇NXXXXX普通兩輪摩托車(附載馮XX)相撞,致兩車損壞,顧某、馮XX受傷。原告受傷后至沭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1天,支出醫療費49565.55元,此次事故經沭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蘇N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被告王XX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依法賠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蘇NXXXXX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20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期間,我公司墊付10000元醫療費。我公司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陳述:我公司為受害者墊付24850.22元。要求被告予以賠償。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8日16時30分,被告王XX駕駛蘇NXXXXX小型轎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5國道與沭陽縣余杭路交叉路口時右轉彎觀察不周,與同方向行駛的顧某駕駛的蘇NXXXXX普通兩輪摩托車(附載馮XX)相撞,致兩車損壞,顧某、馮XX受傷。經公安機關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和顧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至沭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鎖骨骨折、右小指遠節指骨基底部骨折等等,后行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右手小指骨折閉合復位內固定術,住院21天,支出醫療費49565.67元。
蘇N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20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被告甲保險公司已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24850.22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責任認定書、病案資料、醫療費發票等證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王XX駕駛蘇NXXXXX小型轎車與原告發生事故,致原告受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2000000元限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部分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不在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應由被告王XX賠償。
對原告因此次事故產生的損失,認定如下:原告醫療費49565.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8元(18元/天X21天),原告交通費酌定為210元。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馮XX醫療費49565.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8元,合計49943.67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5093.45元;
二、原告馮XX交通費21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以上二項合計,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50153.67元(含第三人乙保險公司墊付的24850.22元和被告甲保險公司已付的10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15303.45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第三人乙保險公司支付該公司所墊付的24850.22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原告已預交2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元。
審判員 宋巖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