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XX與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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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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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02民初10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霍XX,男,漢族,住河南省淮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河南錦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錦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周口市太昊路與五一路交叉口東來尚城3、6號樓之間1-2層商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785085XXXX。
負責人:劉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霍XX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霍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15402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8日14時30分許,陳慧駕駛原告霍XX所有的豫P×××××號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淮陽縣新民南路與南二環交叉路口時,與計華駕駛的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慧負事故全部責任,計華無責任。經查,霍XX在被告處投保有車損險且不計免賠。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不賠付,無奈,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在我方承保車輛駕駛員并且不存在其他免責的情況下,我司愿意依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但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過高,與實際不符,原告的實際損失經我方定損為4500元,并且我公司已支付3000元,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8日14時30分許,陳慧駕駛原告霍XX所有的豫P×××××號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淮陽縣新民南路與南二環交叉路口時,與計華駕駛的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慧負事故全部責任,計華無責任。就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原告申請對豫P×××××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經本院委托河南至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其結論為:該車輛損失為15402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2000元。涉案車輛在淮陽縣清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實際維修,淮陽縣清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有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
另查明,涉案車輛豫P×××××號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101629.8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涉案車輛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查明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證明、保險卡、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維修清單、維修發票、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河南省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納。原告提供的價格評估報告書系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作出,且有實際維修清單和維修發票相互印證,被告乙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鑒定,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評估報告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準許。該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價值15402元,本院予以認定。鑒于涉案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該損失應由被告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霍XX15402元。
二、駁回原告霍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 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