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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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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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03民初2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梁XX,男,漢族,住河南省南樂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王XX,山東英天(沾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源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9001071369XXXX。
負責人:尚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理賠原告事故損失共計105965元(車損97585元,鑒定費4880元,施救費3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11日23時15分許,孫彥勇駕駛原告所有的豫U×××××號重型貨車,與順行王新成駕駛的魯M×××××的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事故。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彥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為97585元,支出鑒定費4880元,支出施救費3500元。
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及車損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承保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被告就損失調解未果,故訴至貴院,望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應就其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被告需要核實承保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駕駛員的駕駛證、上崗證均合法有效,并且沒有法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責任,原告訴前申請法院所做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結論過高,駕駛室總成更換不能提供該配件更換記錄,以及該總成進貨的清單和發票,被告認為事故后車輛更換駕駛室總成不具有合理性,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原告仍需提供維修發票和清單,證實其實際支出。對于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被告承擔范圍。另外,原告應當獲得第一受益人的聲明,以證實主體適格。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庭審陳述及依法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11日23時15分許,孫彥勇駕駛原告所有的豫U×××××號重型貨車,沿孤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15省道56公里10米(東外環十字路口)時,與順行王新成駕駛的魯M×××××的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事故。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彥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支出施救費3500元。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濱州市光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鑒定,結論為:豫U×××××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為97585元。原告支付鑒定費4880元。
原告梁XX系豫U×××××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該車于2019年3月6日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31500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7日00時起至2020年3月6日24時止。
本院認為,原告梁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費并出具了保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成立、有效,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第一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概念,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第一受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對被告主張原告應當獲得第一受益人的聲明以證實主體適格的答辯意見不予認可。原告梁XX系豫U×××××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對涉案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因此車輛發生事故受損后其有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且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保險金。對原告車輛的損失,被告辯稱訴前所做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結論過高,應重新進行鑒定。因該鑒定評估報告是在雙方共同申請、共同參加下,本院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所作出的,且被告無確實證據證明該主張,故對該鑒定報告的評估結果本院予以認可,被告重新鑒定的申請依法駁回。車輛損失以該鑒定結論所確認的數額為準即97585元。原告支付的施救費3500元,系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鑒定費488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梁XX保險金105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寧廷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胡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