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淄博城市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03民終8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負責人: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山東子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城市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101室。
法定代表人:解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山東三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XX,山東淄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牛XX,男,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淄博周村新世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牛XX、淄博城市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2019)魯0306民初25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交強險限額的醫療費10000.00元、殘疾賠償金94917.60元;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城市通公司為牛XX在上訴人處僅投保美團外賣雇主責任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牛XX作為城市通公司的雇員,在涉案事故中無證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應在查明投保義務人及投保情況的基礎上,依法判定由投保義務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在未查明投保義務人及投保情況的基礎上判令上訴人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劉XX、牛XX、城市通公司均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38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9日11時50份,劉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周村區米山路飛獅集團門前由北向南行駛至米山路向東左轉彎時,其車左側與沿米山路由東向西行駛的牛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前部發生碰撞,致劉XX受傷,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周村大隊認定,劉XX負事故主要責任;牛X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X至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六〇醫院衛勤部住院治療5天,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右鎖骨陳舊骨折、右側肋骨陳舊骨折。劉XX支出醫療費用23090.73元。受法院委托,山東信源司法鑒定所淄川分所出具源川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XX因左鎖骨粉碎性骨折而行手術內固定治療,影響左肩關節活動功能,屬十級傷殘;劉XX因左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左側胸2、3、4、5、6、7、8肋骨骨折),屬十級傷殘。劉XX為此支出鑒定費1300.00元、鑒定檢查費1511.00元。劉XX系淄博飛獅巾被有限公司員工,事故發生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2342.00元。被扶養人劉成祥,被扶養人郭紀蘭,二人育有子女4人。另查明,城市通公司為其雇員牛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一份,賠償限額400000.00元,包括第三者傷殘賠償金、第三者醫療費用(包括如下項目: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醫療費、材料費、急救車費;住院期間的床位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劉XX支出部分交通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周村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牛XX駕駛的肇事車輛系機動車,首先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及庭審中查明的事實,確定牛XX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牛XX系城市通公司的雇員,在美團提供配送服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符合城市通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的賠付條件,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承保限額范圍內依據上述責任劃分比例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城市通公司依據上述責任劃分比例向原告進行賠償。牛XX作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未依法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交強險,應當對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的合法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次事故無法證實發生在牛XX訂單配送過程中,且公司僅賠償交強險限額外的殘疾賠償金與醫療費的辯稱意見,根據牛XX提交的工資表,可以證實事故前后其在城市通公司處為美團提供配送服務的事實。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中午時間,與牛XX的工作性質相吻合,且事故當事人劉XX亦認可牛XX系在送外賣途中與其發生的交通事故,故對牛XX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承保的雇主責任保險,明確約定了賠償范圍為第三者的醫療費用及殘疾賠償金,并未排除其在交強險限額內對醫療費用及殘疾賠償金的賠償責任,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稱意見,亦不予采納。劉XX本次訴訟主張的各項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如下:1.醫療費23090.73元、鑒定費1300.00元、鑒定檢查費1511.00元,證據充分,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30.00元標準計算5天為150.00元。3.殘疾賠償金,劉XX系城鎮居民,因傷構成兩處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00元計算為94917.60元(39549.00元X20年X12%)。4.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劉成祥生活費按照2018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24798.00元計算5年為3719.70元(24798.00元X5年X12%÷4人)。被扶養人郭紀蘭生活費按照2018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消費性支出24798.00元計算5年為3719.70元(24798.00元X5年X12%÷4人)。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7439.40元。牛XX要求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辯稱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5.誤工費,根據原告傷情,結合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確定原告誤工期限為120天,誤工費根據原告受傷前月平均工資2342.00元計算為9368.00元(2342.00元÷30天X120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護理費,根據劉XX傷情及診斷證明,結合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確定原告護理期限為30天,護理費按照本地護工標準日工資120.00元計算為3600.00元(120.00元/天X30天)。7.交通費,酌情支持200.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劉XX在本次事故中過錯明顯,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9.后續治療費,因尚未實際發生,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共計141576.73元,由某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劉XX醫療費13927.22元(10000.00元+13090.73元X30%)、殘疾賠償金94917.60元;劉XX剩余損失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439.40元、誤工費9368.00元、護理費3600.00元、交通費200.00元、鑒定費1300.00元、鑒定檢查費1511.00元,由城市通公司、牛XX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XX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0607.4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鑒定檢查費共計2961.00元,由城市通公司按照30%的比例賠償計888.30元。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20%非醫保用藥的辯稱意見,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牛XX、城市通公司賠償相應損失的訴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XX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共計108844.82元;二、淄博城市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XX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鑒定檢查費共計21495.70元;三、牛XX對上述第二項判決中的20607.4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96.00元,由牛XX、淄博城市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牛XX作為城市通公司雇員,其在提供美團配送服務過程中與被上訴人劉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XX人身傷害,按照法律規定,牛XX的事故責任應由城市通公司負責賠償。因城市通公司為牛XX投保雇主責任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城市通公司承擔的雇主責任應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險理賠范圍內承擔。一審判決依據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各方的賠償責任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因被上訴人牛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按照法律規定,被上訴人牛XX作為投保義務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一審判決按照交強險的賠付規則計算牛XX的賠付數額,按照雇主責任險確定上訴人對應賠償項目的賠付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9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桂欣
審 判 員 郭 鵬
審 判 員 翟雪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劉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