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甄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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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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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04民初507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山東瀛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甄XX,男,漢族,住江蘇省沛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甄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張X及被告甄XX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8年9月15日,被告甄XX駕駛魯AXXXW1號轎車沿槐蔭區經十路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臘山立交橋上距西限高桿約100米處時,遇修君平駕駛魯AXXXAK號客車沿該路北側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甄XX駕車逃逸。甄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張慶菊請求原告賠付車輛損失,現已賠付完畢。原告依法取得代為求償權,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償還墊付款。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墊付的賠償款39130元。
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有: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2.山東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3.支付憑證(天津集中代收付中心)1份。4.“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1份5.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1份6.機動車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1份7.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抄件)1份。
被告辯稱,對原告方所說的汽車更換、維修的具體東西,因我非專業人員所以無法確定合理性及必要性。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被告甄XX駕駛魯AXXXW1號轎車沿槐蔭區經十路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臘山立交橋上距西限高桿約100米處時,遇修君平駕駛魯AXXXAK號客車沿該路北側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甄XX駕車逃逸。甄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張慶菊請求原告賠付車輛損失,現已賠付完畢。原告依法取得代為求償權,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償還墊付款。
以上事實由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有: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2.山東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3.支付憑證(天津集中代收付中心)1份。4.“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1份5.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1份6.機動車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1份7.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抄件)1份及開庭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壞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在2018年9月15日發生的保險事故中,造成保險標的的魯AXXXAK號車輛受損且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為全部責任,因此,被告應對其所造成的魯AXXXAK號車輛損失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張慶菊將其取得賠款部分向被告追償的權利轉讓給原告。原告依法可以在賠償金額的范圍內代位行使張慶菊對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向被告主張賠償金,合法有據,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3913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志龍
人民陪審員 李桂萍
人民陪審員 成長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