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張X、彭X、長春市奔跑兔商貿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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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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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終28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
法定代表人:劉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男,漢族,住長春市北湖春天D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彭X,男,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興華小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春市奔跑兔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A2、A3、A4、A5號樓903室。
法定代表人:田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經濟開發區。
負責人:王XX,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彭X、長春市奔跑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跑兔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吉0193民初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改判鑒定費由乙保險公司承擔;2.請求改判律師服務費由張X承擔;3.一審、二審訴訟費由乙保險公司、張X、彭X、奔跑兔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致使適用法律錯誤。首先,甲保險公司并非本案適格的主體,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書中注明,本案的立案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甲保險公司既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方,也未承?!皺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不應作為被告參加本次訴訟,也不應該承擔案件受理費。關于張X起訴的鑒定費用部分,甲保險公司認為:本案張X鑒定的項目為: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均屬于肇事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的賠償項目,鑒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依法應該判決交強險承保公司承擔此項費用。并且在一審判決書中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均判決由乙保險公司承擔,營養費雖然判決我司賠償,但實際上也屬于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的項目,只是由于已超過限額額度才判決我司賠償。故此,為確定損失金額而進行的司法鑒定應由損失賠償方承擔,也就是應該由乙保險公司承擔。另外,長春市奔跑兔商貿有限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保單中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第八條對于下列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間接損失。”明確注明此項費用不屬于賠償范圍。關于律師服務費,系張X為主張其自身合法權利所產生的費用,實際上是張X購買的律師代理服務。交通事故賠償屬于較為簡單的民事糾紛,不存在復雜的法律問題,人民法院的判決也不會因是否有律師參與改變判決結果。原告既然享受了律師提供的服務,就應該為服務支付費用,而不應該由其他人承擔。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賠償的項目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并沒有律師服務費,故此產生的律師費應由張X自行承擔。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
張X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關于“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事故保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張X支付鑒定費是為查明其傷殘程度,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和損失數額,因而鑒定費應當承擔,關于訴訟費律師代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關于“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張X因此次事故進行訴訟所支付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屬于必要的合理費用,且甲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條款系免責條款,對于免責條款,保險認在訂立合同時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而甲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其對投保人盡到足夠的提示義務,應當承擔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
張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乙保險公司賠償張X傷殘賠償金48142.30元、精神損害撫慰10000.00元、醫療費175955.35元、財產損失費2000.00元、交通費2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00元、律師代理費20000.00元、鑒定費3000.00元、營養費6000.00元、護理費8407.20元、誤工費6000.00元,交強險賠償不足之處,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賠償不足之處由彭X和奔跑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請求判令由彭X、奔跑兔公司、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9日13點45分,彭X駕駛×××號摩托車沿明斯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福源街西50米處時,遇張X步行由南向北橫過明斯克路,×××號摩托車前部與張X身體接觸,張X受傷。2018年11月19日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春新區大隊作出第2201091201800001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彭X負主要責任,張X負次要責任。彭X為×××號摩托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奔跑兔公司為彭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張X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診療,診斷為顱腦損傷等,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已墊付10000.00元,張X住院26天。張X出院后到長春經開民健康復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中型,住院19天,共計住院45天。張X于2019年2月12日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對張X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2019年2月14日該中心作出吉常春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6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即張X因此次外傷后留腦軟化灶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60天、營養期60天。張X花鑒定費3000.00元。大地保險為張X墊付醫療費10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X各項經濟損失:1.核有效票據醫療費185386.15元,予以認定;2.護理費,有鑒定為憑,(140.12元/天×60天)=8407.20元,予以認定;3.張X是超過60周歲,僅口頭說干零活,沒有提供出證據證明,其主張誤工費,不能予以認定;4.鑒定費3000.00元,實際發生,予以認定;5.營養費6000.00元(60天×100.00元),有鑒定為憑,予以認定;6.律師費20000.00元,有票據,有律師出庭,予以認定;7.張X住院4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00元,予以認定;8.張X評定為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45310.40元(28319.00元×16年×10%),予以認定;9.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5000.00元;10.交通費是張X發生傷害事故時必然發生的費用,結合事故發生及張X就醫情況,一審法院酌情保護500.00元;11.財產損失費2000.00元,沒有證據,不予認定。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所做的記錄和認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根據涉案交通事故經過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春新區大隊確定:彭X負主要責任,張X負次要責任。彭X與張X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該過錯與張X造成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彭X為肇事車輛×××號摩托車在乙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乙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彭X系奔跑兔公司的騎手即送餐員,奔跑兔公司應承擔雇主責任,但彭X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有重大過錯,應與奔跑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奔跑兔公司為彭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甲保險公司在《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中約定“被保險人員工因駕駛各種機動車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甲保險公司在答辯狀中沒有對此作抗辯?!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钢屑妆kU公司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作出提示和明確說明,因此本案中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甲保險公司應在200000.00元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責任承擔的問題。彭X為肇事車輛×××號摩托車在乙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間,故應當先由大地保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后不足部分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性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不能賠償的由奔跑兔公司和彭X賠償。根據本案的具體案情,因彭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X也有過錯,承擔次要責任,以減輕彭X的30%的賠償責任為宜。對于本案賠償義務的最終承擔問題。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張X:醫療費10000.00元(已經墊付)、護理費840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交通費500.00元、殘疾賠償金45310.40元,合計59217.60元(墊付的10000.00元已經扣除)。甲保險公司應在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限額200000.00元內賠償張X醫療費175386.15元的70%即122770.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00元的70%即3150.00元、營養費6000.00元的70%即4200.00元、鑒定費3000.00元的70%即2100.00元、律師費20000.00元的70%即14000.00元,合計146220.31元。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賠償后沒有需要奔跑兔公司和彭X賠償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張X護理費840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交通費500.00元、殘疾賠償金45310.40元,合計59217.60元。二、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限額200000.00元內賠償張X醫療費175386.15元的70%即122770.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00元的70%即3150.00元、營養費6000.00元的70%即4200.00元、鑒定費3000.00元的70%即2100.00元、律師費20000.00元的70%即14000.00元,合計146220.31元。三、駁回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76.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4005.00元,張X張X負擔1571.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甲保險公司主張其不屬于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本案中,彭X系奔跑兔公司的騎手即送餐員,奔跑兔公司應承擔雇主責任,奔跑兔公司為彭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币粚彿ㄔ号袥Q甲保險公司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張X承擔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甲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承擔鑒定費、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定費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應由甲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痹V訟費、律師代理費是張X為維護其權利而產生的必要費用,甲保險公司主張投保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提交電子投保單,投保單上記載了公司網址,可以在公司網址中查詢免責條款,其已向投保人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盡到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本案中,電子投保單能夠證明保險合同的成立,但不足以充分證明甲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已經盡到明確的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因此其主張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律師代理費、鑒定費、訴訟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君偉
審判員 劉 暢
審判員 宮 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