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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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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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03民初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鄧XX,男,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譚XX,山東英天(沾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866917XXXX。
負責人:劉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張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理賠原告事故總損失共計89029元(車損75729元,鑒定費3800元,施救費9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4日0時15分許,原告駕駛所有的車牌號為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312由南向北行駛至沾化區小張村村頭處時,與順行的高文利駕駛的車牌號為魯M×××××的小型客車發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的事故。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文利不承擔責任。經鑒定,原告車輛損失75729元,支出鑒定費3800元,并支出施救費9500元。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及車損險,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訴至貴院,望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待核實涉案車輛的相關證件后在合理合法且無免賠拒賠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本事故應當扣除另一無責車輛的無責賠付部分;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庭審陳述及依法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4日0時15分許,鄧XX駕駛車牌號為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312由南向北行駛至沾化區小張村村頭處時,與順行的高文利駕駛車牌號為魯M×××××號小型客車發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文利不承擔責任。為處理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費9500元。針對原告車輛的損失,訴訟前,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濱州市光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鑒定,鑒定評估意見: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為75729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800元。
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鄧XX,掛靠于無棣華信物流有限公司參與經營。魯M×××××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28644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14日0時起至2020年1月13日24時止。魯M×××××號車在被告處投保責任限額為7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20日0時起至2020年9月19日24時止。均投保不計免賠險。
本院認為,原告鄧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費并出具了保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成立、有效,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原告系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對涉案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因此車輛發生事故受損后其有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且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保險金。對原告車輛的損失,以本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所確認的數額為準即75729元。原告支付的施救費9500元,系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原告鄧XX提供了施救費發票予以證實,應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鑒定費38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鄧XX保險金8902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3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復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魏鴻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