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某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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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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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3民初209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永興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南城區。
負責人:何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女,系該公司永興分公司員工。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湖南省永興縣。
原告與被告劉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劉XX經公告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劉XX賠償損失17764.7元;二、劉XX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1日,劉XX駕駛湘LXXXXX號車與案外人曹明葵駕駛的滬ZXXXXX(臨時牌)號車在湖南省永興縣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交警部門認定劉XX負事故主要責任,曹明葵負事故次要責任。滬Z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事發時尚在保險期內。曹明葵就其車損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已實際賠付曹明葵車輛維修費24521元。根據事故責任劃分,劉XX應承擔17764.7元〔(24521元-2000元)X70%+2000元〕。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請求判如所請。
劉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1日,劉XX駕駛湘LXXXXX號車在永興縣與案外人曹明葵駕駛的滬ZXXXXX(臨時牌)號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XX負事故主要責任,曹明葵負事故次要責任。滬Z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事發時尚在保險期內。事發后,曹明葵的車輛在東莞市慶豐寶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花費維修費及勞務費24521元。曹明葵就其車損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3月22日,曹明葵出具《機動車輛保險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益轉讓書》,其同意在收到理賠款后將追償權轉移給某保險公司并給以相應協助。2018年3月30日,某保險公司向曹明葵賠付了該24521元車輛維修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單、支付結果查詢回單、維修費發票、交警部門的證明、機動車輛保險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益轉讓書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的均具有客觀真實性,亦與本案相關,應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向劉XX追償17764.7元理賠款是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本案中,案外人曹明葵駕駛車輛與劉XX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劉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依法應對曹明葵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后,曹明葵依據其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某保險公司賠付了車損24521元。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求償的權利,故某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劉XX主張損失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劉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劉XX在上述24521元車損中承擔17764.7元[(24521元-2000元)X70%+2000元],其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劉XX經公告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劉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177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元,由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鄧洪超
人民陪審員 劉路光
人民陪審員 徐相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曾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