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梁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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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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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10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撫順市順城區。
負責人:朱X,職務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遼寧匯安康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男,漢族,住沈陽市和平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遼寧乾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男,漢族,住沈陽市于洪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鐵嶺大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梁X、胡XX、李XX、鐵嶺大地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4民初6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的誤工費27086元、護理費3450元、財產損失1000元;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理由:一審認定上訴人賠償梁X誤工費、護理費和財產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梁X辯稱,一審判決正確,針對誤工費其已提供了華晨寶馬出具的誤工證明,誤工證明內容明確說明了其誤工損失;針對護理費其所提供的診斷書中有明確的醫囑注明需護理,且其腿部受傷后根據實際受傷情況確需護理,一審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裁量支持其護理費符合法律規定;針對財產損失,其一審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根據常理其受傷時存在財物損失符合實際情況,一審酌情支持其財物損失并無不妥。
梁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對方賠償醫藥費23283.54元、護理費3500元、誤工費34824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衣物及手機損失2000元,總計67607.54元;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9日,胡XX駕駛了遼M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沈陽市于洪區路口時與梁X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梁X受傷。此次事故經沈陽市交通警察支隊于洪大隊認定,胡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梁X受傷后被送往沈陽242醫院進行治療,同日轉往202醫院進行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23283.54元,門診病歷醫囑建議“絕對臥床、加強營養及護理、全休貳周、病情變化隨診”,經診斷為左膝半月板損傷,未住院治療,202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12張,要求梁X休息153天。2018年2月25日醫囑加強護理、2018年3月10日醫囑加強護理、2018年5月3日醫囑加強護理。
沈陽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出具誤工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茲證明梁X,身份證號碼為2101021987××××××××,為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員工,因事故不能上班,從2018年2月09日至2018年07月24日請假,期間工作日共計112天,應扣除工資27086元。
另查明,遼M×××××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為李XX,該車輛在人保撫順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胡XX駕駛車輛與梁X發生碰撞,致使梁X受傷,胡XX作為實際侵權人,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胡XX受雇于李XX,故李XX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肇事車輛遼M×××××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人保撫順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梁X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部分,人保撫順分公司應依照法律規定,在相關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費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適當的康復費、整容費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在本案中,按照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并結合相關票據予以確認為23283.54元,由人保撫順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0000元,剩余13283.54元由李XX承擔。
關于梁X主張營養費,根據醫囑及梁X受傷的情況,一審法院酌情予以支持500元,由李XX承擔。
關于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在本案中梁X雖未住院治療未產生住院期間護理費,但是門診病歷醫囑加強護理,梁X主張護理期限為一個月亦屬合理,按居民服務行業標準進行計算,經計算應為3450元,由人保撫順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
關于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在本案中,梁X系沈陽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員工,應按照梁X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中載明的誤工損失進行計算,應為27086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梁X主張誤工證明之外的損失要求按照居民服務行業計算,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在本案中,梁X雖主張交通費,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一審法院依據梁X治療的情況,酌情予以支持500元,由人保撫順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
關于梁X主張財產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但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受傷必然會導致衣物損壞,一審法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元,由人保撫順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27086元、護理費345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1000元;二、被告李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13283.54元、營養費5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李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68.7元,減半收取284.35元,由被告李XX承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一審認定上訴人賠償梁X誤工費、護理費及財產損失是否正確。關于誤工費問題,梁X系華晨寶馬員工,其提供了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載明了誤工天數及誤工損失數額,且根據梁X提供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均有醫囑注明其需誤工休息,一審法院依上述證據確定其誤工損失并無不當。關于護理費問題,梁X雖未住院,但其提供的門診病歷中有醫囑建議加強護理,結合梁X實際傷情,一審法院支持梁X一個月的護理費應屬合理。關于財產損失,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衣物及隨身攜帶物品等損毀符合常理,此為梁X的合理損失,應予賠償,一審法院酌定1000元財產損失費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并無不當。綜上,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對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請求的部分,不再審理。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8.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慶利
審判員 馮立波
審判員 孔祥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顧心怡
書記員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