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南迪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劉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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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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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81民初64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黃岡南迪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
法定代表人何衛華,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劉國斌,男,漢族。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中華,湖北方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代表人徐學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倩,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黃岡南迪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劉國斌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中華,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2019年8月7日16時許,原告劉國斌駕駛鄂J×××××重型自卸貨車,在大冶市××××橋鎮高垴村民生碎石廠卸貨時翻車,造成車輛受損的事故。經鑒定,該車輛損失為126400元,原告劉國斌花去施救費3500元,鑒定費6509.60元。因原告劉國斌駕駛鄂J×××××重型自卸貨車系掛靠原告黃岡南迪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經營,其機動車損失險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故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付二原告保險金計136409.60元。
被告辯稱,被告對事故發生和車輛投保事項無異議,愿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8月7日16時許,原告劉國斌駕駛鄂J×××××重型自卸貨車,在大冶市××××橋鎮高垴村民生碎石廠卸貨時翻車,造成車輛受損的事故。經鑒定,該車輛損失為120530元,殘值為3226元。原告劉國斌花去施救費3500元,鑒定費6509.60元。原告劉國斌駕駛鄂J×××××重型自卸貨車系掛靠原告黃岡南迪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經營,其機動車損失險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有效,其保險限額為236600元,不計免賠。訴訟中,被告因提出重新鑒定花去鑒定費6000元。現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付二原告保險金計136409.6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雙方提交的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審理中,被告認可保險關系、保險事故屬實,同意依法賠償。經雙方核對,被告對施救費3500元、鑒定費6509.60元、本車車損120530元、殘值3226元均沒有異議,對此,本院予以確認,認定被告應予賠付。被告認為其提出重新鑒定的鑒定費應當按比例承擔。本院認為,重新鑒定作出的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差不大,其鑒定費用,理應由被告自行承擔。被告提出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黃岡南迪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劉國斌127313.60元;
二、駁回原告黃岡南迪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劉國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黃岡南迪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劉國斌負擔10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良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曹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