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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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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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民終63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93219XXXX。
負責人: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89194XXXX。
負責人: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10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被上訴人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減少賠償損失50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僅依據評估報告確定案涉車損,鑒定結論明顯高于市場價格,且一審法院不準許對案涉車輛重新鑒定,屬于程序違法。
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辯稱:車損評估報告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內容客觀真實,且三方共同參與評估并對損毀部件一一甄別,該評估報告可作定案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車輛損失費暫計160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登記在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29436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2019年8月27日,何洪波駕駛登記在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豫N×××××號/NEE73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行駛至316國道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古驛鎮喬洼紅綠燈路段時,與曹亞超駕駛的晉L×××××號/LGT1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受損,該事故經襄陽市襄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驗,作出第42060742019000376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洪波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該院對外委托商丘市恒楨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豫N×××××重型半掛牽車的車損修復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商恒評報字[2019]9-12號價格評估報告,認定車輛修復價值為141610元,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支出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8100元。一審法院認為:該案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以為。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作為該案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獨立承擔該車輛在營運中所產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應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對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損失,依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損失為:車輛修復價值14161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8100元共計152710元,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應得到賠付保險金的數額為152710元。判決: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5271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匯款開戶行: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長征支行,賬戶: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賬號:41×××01)。案件受理費1750元(減半收取),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應否對案涉車輛損失重新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審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評估結論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一審評估結論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稱一審評估結論過高申請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玉霞
審判員 許秀敏
審判員 周永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鹿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