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賈XX、呂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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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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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091民初2780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0866714XXXX。
負責人: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XX,女,漢族,戶籍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現住址不詳。
被告:呂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現住址不詳。
原告與被告賈XX、呂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XX、呂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償款38872.18元、保險費24455.64元及利息(以63327.82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貸款銀行利率計算);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師費8000元;3.判令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6日,被告賈XX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威海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在原告處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后被告賈XX與光大銀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貸款60000元用于消費。貸款發放后,被告賈XX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原告于2017年7月1日依據保險合同向光大銀行履行了賠償責任。后光大銀行為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已收到原告支付的代償款并將其對被告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另查,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有權向二被告追償,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賈XX、呂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96年8月5日結婚。
2016年1月6日,被告賈XX向原告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貸款金額為60000元,保險費為40018.32元,保險金額為66349.42元,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為1111.62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投保單中的聯系人信息處載明聯系人1呂XX,貸款知情中載明:是。貸款用途為房屋裝修。賈XX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字捺印,其中載明:。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本保險。原告向被告賈XX出具了保證保險單(保單號為PBXXX01637100000000028),該保單由原告蓋章及被告賈XX簽字捺印。原告提供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條款一份,其中第五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定期間內的還款(或付息)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息、復利),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約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2016年1月11日,被告賈XX與光大銀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合同附表中載明,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人保小額貸款,用途為消費,貸款金額為陸萬元整,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本合同的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執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6.65%,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浮動利率參照調整后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并按照貸款人相關政策執行。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按月分36期對日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光大銀行于貸款人處加蓋公章,被告賈XX于借款人處簽字。2016年1月11日,光大銀行向賈XX發放60000元貸款至其賬戶(賬號為62×××73)。
2018年4月3日,光大銀行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其中載明原告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第PBXXX01637100000000028號保險單項下的代償款38872.18元已于2017年7月1日收到。光大銀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并同意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以解決上述保單項下的全部索賠。為證實上述事實,原告提供了個人信用保證保險單、保證保險投保單、貸款合同、貸款借據、轉讓確認書、結婚證、戶口簿等證據在卷佐證。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呂XX對被告借貸款的事實知曉,且該款項金額不大,系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為此原告提供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一份,其中投保單中的聯系人信息處載明聯系人1呂XX,貸款知情中載明:是,該信息是由被告賈XX書寫。
本院經審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保險單、貸款合同以及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足以證實被告賈XX向光大銀行貸款且由原告提供保險保證,原告代被告賈XX償還了尚欠貸款本金38872.18元,原告主張被告賈XX尚有22期保險費未支付,按照保險單中載明的每期保險費為1111.62元,則認定被告賈XX應當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24455.64元(1111.62元/期*22期)。
另查明,原告因此次訴訟委托律師支付律師費8000元。為此,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予以佐證。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本院認為,被告賈XX、呂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答辯,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原告為被告賈XX貸款提供保險保證。原告于2017年7月1日代被告賈XX償還光大銀行的貸款本息后,享有了對被告賈XX追償的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賈XX償還其代還本金38872.18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單中的約定,被告賈XX應當每月向原告繳納保險費1111.62元,原告稱被告賈XX尚有22期保險費未支付,故被告賈XX應當支付原告保險費24455.64元。原告要求的違約金實際為代償款項的利息損失,應當以63327.82元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賈XX在《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明確被告呂XX知曉該筆貸款,并用于房屋裝修,但并未經過被告呂XX的確認,故原告主張的該項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8000元,未超過律師收費標準,且按照原告與被告賈XX的合同約定,該律師費應由被告賈XX負擔。
綜上,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38872.18元、保險費24455.64元及利息損失(以63327.82元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賈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律師費損失8000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呂XX承擔上述還款義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4元,由被告賈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懷鈺
人民陪審員 姜悅國
人民陪審員 鞠洪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宋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