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劉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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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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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民初105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楊XX,女,漢族,住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史XX(實習),河南旺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劉X甲,男,漢族,住永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2801628XXXX。
負責人:武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河南慧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楊XX與被告劉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被告劉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楊XX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計21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3日15時16分,在永城市陳集鎮××地十字路口處,被告劉X甲駕駛豫N×××××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朱來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朱來偉及乘電動三輪車人朱啟進、楊XX、楊桂香受傷的交通事故。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X甲與朱來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朱啟進、楊XX、楊桂香無事故責任。楊XX受傷后入住永煤集團總醫院,住院8天。肇事豫N×××××號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劉X甲,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原告楊XX合法權益,請求判如所訴。
被告劉X甲答辯要點:事故發生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30萬元),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要點:若本次交通事故真實,且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并且沒有保險合同約定的各項免責事由,且保險合同約定索賠權益人劉懷杰放棄優先索賠權利,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等間接損失。因本案系同等責任,商業險賠償比例不高于50%。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意見,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1、2019年11月3日15時16分,在永城市陳集鎮××地十字路口處,被告劉X甲駕駛豫N×××××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朱來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朱來偉及乘電動三輪車人朱啟進、楊XX、楊桂香受傷的交通事故。后楊桂香經搶救無效死亡。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X甲與朱來偉負同等責任;朱啟進、楊XX、楊桂香無責任。楊XX受傷后入住永煤集團總醫院,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自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1日,共計住院8天。支出醫療費15627.5元。
2、被告劉X甲系豫N×××××號車輛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3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劉X甲駕駛豫N×××××號車輛與朱來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車輛受損、朱來偉及乘電動三輪車人朱啟進、楊XX、楊桂香受傷的交通事故,后楊桂香經搶救無效死亡。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X甲與朱來偉負同等責任;朱啟進、楊XX、楊桂香無責任。經本院審核該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因本次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故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被告劉X甲應承擔60%的事故責任比例,朱來偉承擔40%的事故責任比例。故原告楊XX要求被告劉X甲在事故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經核算,原告楊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如下損失:醫療費1562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50元/天×8天)、營養費160元(20元/天×8天)、護理費866.24元(39522元÷365天×8天×1人)、交通費160元,共計17213.74元。因原告楊XX已年滿69周歲,故對其要求的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肇事豫N×××××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30萬元。且該起交通事故造成朱啟進、朱來偉、楊桂香受傷,后楊桂香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楊XX、傷者朱啟進、朱來偉同意死者楊桂香近親屬在保險限額內優先受償。本院已另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楊桂香近親屬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57157.8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原告楊XX上述損失17213.7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10328.24元(17213.74元×60%)。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0328.2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楊XX其余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楊XX負擔133元,被告劉X甲負擔3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崔丹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孫芳
書記員張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