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鐘XX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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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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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終12086號 民事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山東省臨沂市。
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山東橫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鐘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湖北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湖北悟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沂市遠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
法定代表人:楊X甲,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鐘XX、王X甲、臨沂市遠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通公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56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鐘XX的賠償標準按農村計算,醫療費扣除百分之十的非醫保用藥;2.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鐘XX的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孝感市××陡崗鎮××組,屬于農村地區。一審庭審中,鐘XX提供的其城鎮居住生活證明真實性有異議且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鐘XX提供的湯遜湖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并非由該單位出具,而是在武漢市易成韻達物流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上加蓋公章,但是鐘XX沒有提交武漢市易成韻達物流咨詢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等,無法證明該單位具有出具證明的資質。另外鐘XX提交的租房合同是一份空白合同,且明顯存在將2018年涂改2017年的涂改痕跡,也就是該空白租賃合同是一份事故發生后制作的空白合同,也沒有基本的合同要件,武漢市易成韻達物流咨詢有限公司租賃的是不是城鎮房屋不確定。該租房合同是武漢市易成韻達物流咨詢有限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協議,既無房管部門的備案,也無水電、物業繳費憑證或其他履行合同的資金往來證明佐證。鐘XX也沒有提交勞動合同等客觀證據證明其與武漢市易成韻達物流咨詢有限公司的關系。證明本身不符合證據形式要求,不具有合法性,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必須有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或者經辦人員簽名。但鐘XX提供的證明僅加蓋公章。且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應當出庭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和證實。2.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3.鐘XX的各項損失,法院認定金額過高。醫療費憑據僅提供復印件;后續治療費并未實際產生;交通費應以住院期間每天十元計算;精神撫慰金不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鐘XX的護理標準按照城鎮計算亦無證據證實。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鐘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鐘XX雖然為農業戶口,但是事發前在武漢居住已滿1年以上,應按城鎮戶口適用城鎮標準。鐘XX為韻達公司的員工,一審時已提交相關材料,足以證明。租房合同因是非法律專業人士簽訂,可能有些地方有瑕疵,但是是一個真實的合同,有涂改可能是因為有筆誤。租房合同的房東愿意出庭作證。二、侵權之訴不受保險條款的約束,不應扣減非醫保用藥。三、醫療費票據遺失原件,復印件已加蓋公章,不存在重復報銷。后續治療費根據傷殘鑒定報告之標準,且經過核定,應屬合法。鐘XX因傷情較重,所以實際產生就醫的交通費比較高。一審法院已酌情支持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系法定賠償項目。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雇傭護工的,應參照當地從事同等職業護工的勞動報酬計算,本案應按湖北省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費用。
王X甲與遠通公司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鐘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王X甲、遠通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鐘XX損失共計124924.90元;2.訴訟費由王X甲等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3日4時50分許,鐘XX駕駛車牌號為鄂A×××××號重型廂式貨車沿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三環線由青菱高架向野芷湖立交方向行駛,行至(李紙路、南湖大道、武昌大道右行)指路標志牌處,其車前部與前方同車道內王X甲駕駛的車牌號為魯Q×××××號重型廂式貨車后部相撞,造成鐘XX及其車內乘客即另案原告萬進光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日,鐘XX被送至武漢市第三醫院進行救治。事故處理期間,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交通大隊委托湖北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對涉案車輛的技術狀況及車輛碰撞痕跡進行司法鑒定。2018年3月23日,湖北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出具(2018)交車輛鑒字第HS038號司法鑒定意見1份,其鑒定意見第二項為車牌號為魯Q×××××號重型廂式貨車的轉向、制動性能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有關規定,合格;后部小燈、剎車燈被撞壞,余燈光正常;后反光標識被泥土覆蓋,不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有關規定,不合格。2018年4月4日,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交通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鐘XX駕駛機動車未與同車道內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甲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通行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案原告萬進光無責任。鐘XX受傷后,在武漢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共計34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鐘XX申請對其傷殘程度、后期治療費、以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司法鑒定。經審查,一審法院準其申請并委托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2018年11月7日,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武中南(2018)法鑒字第605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該鑒定意見為:鐘XX的身體損傷構成10級傷殘,多級傷殘賠償指數0.12;后續醫療費用15000元或據實結算;傷后誤工期15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60日。鐘XX支付鑒定費3078.50元。
另查明,車牌號為魯Q×××××號重型廂式貨車系王X甲出資所購,并登記在遠通公司名下。王X甲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該車輛時,就保險條款及其中免責條款進行了特別提示。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責任免除)第三款第一項中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另外,鐘XX在事故發生前取得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且在武漢市城區居住物流貨運工作。鐘XX與其妻生育有長女鐘某甲(2011年7月8日),次女鐘某乙(2018年7月1日出生)。
本案涉案交通事故中,另案原告萬進光的損失金額為:470075.04元(醫療費147114.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后期治療費20000元、營養費9000元、殘疾賠償金227403元、護理費15985元、誤工費39323元、輔助器具費20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7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鐘XX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與王X甲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導致鐘XX身體受傷屬實。本次事故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鐘XX未與同車道內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應自擔主要責任。王X甲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且違反禁令標志通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應依法承擔次要責任。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酌定鐘XX自行承擔70%的責任,王X甲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王X甲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某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按鐘XX和另案原告萬進光的損失比例向鐘XX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保險賠付范圍之外的損失,由鐘XX和王X甲按比例承擔。因王X甲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對王X甲應承擔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按鐘XX和另案原告萬進光的損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再由王X甲承擔。遠通公司雖系車牌號為魯Q×××××號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但其在本案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該車輛時,雖就保險條款及其中免責條款進行了特別提示,但根據湖北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出具(2018)交車輛鑒字第HS038號司法鑒定意見,王X甲駕駛的車輛僅系因后反光標識被泥土覆蓋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故某保險公司據以抗辯免責的事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并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鐘XX的損失計算如下:1.醫療費:87394.5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50元/天×34天);3.后期治療費:15000元;4.營養費:3000元(50元/天×60天);5.殘疾賠償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為82692元(34455元/年×20年×12%),被扶養人(鐘某甲)生活費為15837.36元(23996元/年×11年×12%÷2人),兩項共計98529.36元(82692元+15837.36元),鐘XX次女鐘某乙在本案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鐘XX主張鐘某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6.護理費:6394.03元(38897元/年÷365天/年×60天);7.誤工費:29399.18元(71538元/年÷365天/年×150天);8.交通費:考慮到鐘XX居住地在湖北省孝感市且其在住院治療過程中實際產生了交通費,酌情支持900元;9.精神撫慰金:考慮王X甲的過錯程度、鐘XX的損害后果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以上1-9項共計243817.14元。
根據以上本案原告的損失項目明細,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付限額內賠償鐘XX的損失為3767.64元{10000元×[(87394.57元+1700元+15000元+3000元)÷(146703.54元+1450元+20000元+9000元+87394.57元+1700元+15000元+3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付限額內賠償鐘XX的損失為35037.99元{110000元×[(98529.36元+6394.03元+29399.18元+900元+1500元)÷(227403元+15985元+39323元+2000元+800元+7000元+98529.36元+6394.03元+29399.18元+900元+1500元)]}。王X甲賠償在交強險之外鐘XX的損失為61503.45元{[243817.14元-(3767.64元+35037.99元)]×30%}。因王X甲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金額為61503.45元。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付的金額共計100309.08元(3767.64元+35037.99元+61503.4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鐘XX經濟損失共計100309.08元;二、駁回鐘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25元以及司法鑒定費3078元,鐘XX負擔764元,王X甲負擔3139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亦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本案爭議的問題主要為1.是否應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醫療費賠償是否應當按總金額的10%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
關于是否應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的問題。鐘XX提交了事故發生時工作單位武漢易成韻達物流咨詢有限公司的租房合同、該公司出具并由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加蓋公章的證明,可以證明其事故發生時在武漢市城區居住,一審判決綜合以上證據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認定鐘XX各項損失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關于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鐘XX各項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醫療費賠償是否應當按總金額的10%扣減非醫保用藥費用的問題,保險人主張僅賠償醫保范圍內醫療費用,應當明確指出哪些費用不屬于醫保范圍并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非籠統地按比例扣減。某保險公司關于扣減非醫保用藥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章 瀅
審判員 吳建銘
審判員 趙 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卓威
書記員劉詩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