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與某保險公司、馬XX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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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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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02民初8741號 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任X。
法定代理人:王XX(系原告之母),女,漢族,住聊城市東昌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山東魯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焦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雷,公司員工。
被告:馬XX,男,漢族,住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
原告任X與被告、馬XX健XX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X法定代理人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雷、被告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任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156767.62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7日20:36分左右,原告父母帶原告在聊城市東昌府區新區街道王卷帽街東華夏銀行辦理完業務準備離開時,被馬XX駕駛的魯P×××××轎車撞傷。原告被送往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骨折、右足背廣泛軟組織損傷、右腓骨下端骺損傷、右脛骨下端、距骨、跟骨等多發骨挫傷。魯P×××××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投保情況屬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的損失,公司優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按照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涉案車輛的行車記錄儀顯示,事故發生時該車輛行駛緩慢,而原告突然出現,致使事故發生,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應負一定的事故責任。在原告住院期間,我司為其墊付了醫療費1萬元,應在原告的訴求中予以扣除,對于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等損失,不屬于我司的賠償范圍,我司不予承擔。
馬XX辯稱,涉案車輛登記在我名下,系我所有。車輛在永安財產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我的車輛右前方停有一車輛,原告突然從我右前方跑至我正前方,才發生碰撞。我將原告送至聊城市人民醫院救治。交警到達現場后,因不屬于其管轄范圍,事故發生在人行道上,沒有出具責任認定書。我墊付了2000元應予扣除。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7日20時左右,原告之父在聊城市東昌府區新區街道王卷帽街東華夏銀行辦理業務。原告之母帶原告在華夏銀行門前等候,銀行門前停有車輛,原告母親站在該車的左前方,原告在該車附近走動。馬XX駕駛魯P×××××轎車在銀行門前自東向西行駛,駛過站在原地的原告母親后,將從停放在銀行門口汽車的右邊跑出的原告撞傷,馬XX隨即報警并將原告送至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診斷為:右脛骨骨折、右足背廣泛軟組織損傷、右腓骨下端骺損傷、右脛骨下端(含骨骺)、距骨、跟骨、骰骨多發骨挫傷、右踝關節腔少量積液。2019年9月12日出院。支付醫療費24096.52元,其中馬XX墊付2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
馬XX所有的魯P×××××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護理時間及人數、后期功能鍛煉康復費用、疤痕修復費用等進行鑒定。2019年10月31日,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出具聊衡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60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任X右下肢較左下肢長度相差1cm,評定為十級傷殘。2.任X傷后護理期限為120天,住院期間(90天)護理人數為2人,其余時間為1人。3.任X后期功能鍛煉康復費用1500-2000元;疤痕修復費用10500-14000元。支付鑒定費32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應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認定傷殘等級,不應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要求對傷殘等級、康復訓練費用、疤痕修復費用,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20年1月13日,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作出魯銀司鑒(2020)臨鑒字第0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鑒定意見為:1.任X右脛腓骨遠端骨骺結構損傷構成十級傷殘;2.任X右足外翻需要穿矯形鞋矯正,相關費用建議以實際發生為據核定;因其他康復治療時間及項目的不確定性,具體費用無法預估,建議以實際發生為據核定;3.任X右足背增生瘢痕修復具有合理性,可先行瘢痕軟化及藥物祛疤治療,參考費用為3000-5000元;若效果欠佳可考慮行手術切除,后涂抹抑疤藥物,必要時植皮治療,參考費用為10000-15000元(或以實際發生為據核定)。
雙方對以下問題有爭議。
一、住院時間。任X主張住院時間為97天。某保險公司及馬XX有異議,認為住院期間有掛床現象,未提供每日住院清單,認可鑒定報告中的住院時間為90天。
二、護理人員。任X主張護理人為舅媽劉金華和姨夫王月鵬,護理人員劉金華從事餐飲行業,應按餐飲行業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王月鵬從事服務行業,應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費。某保險公司及馬XX有異議,認為劉金華、王月鵬家在陽谷,與常理不符。雖提供了營業執照,但不能證明兩位護理人員發生了實際的收入減少的情況。如確有該兩位護理人員護理,還應提供兩人的銀行流水記錄,以證實確因護理造成無法營業。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第一,傷殘等級問題。第二,任X損失問題。第三,雙方責任問題。
第一,傷殘等級問題。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出具聊衡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605號鑒定意見書,認定任X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雖然《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已于2017年1月1日廢止,但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鑒定任X仍構成十級傷殘。因此,本院認定任X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第二,任X損失問題。任X未提交住院期間每日清單,聊衡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605號鑒定意見住院護理時間為90天,因此,住院時間認定為90天。任X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護理人員為劉金華、王月鵬,護理人員應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每天108.35元)計算護理費。雖然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對任X的后期功能康復費用建議以實際發生為據核定,但聊城法衡司法鑒定所已對該費用作出1500元-2000元的鑒定意見,為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后期功能康復費用酌定1800元,疤痕修復費用酌定12500元。醫療費24096.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天×30元=2700元,營養費30元×90天=2700元,護理費108.35×2×90天+108.35×30天=22753.5元,交通費酌定500元,殘疾賠償金39549元×20年×10%=7909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1000元,鑒定費3200元。合計150348.02元。
第三,雙方責任問題。馬XX夜間駕駛車輛在華夏銀行門前人行道上行駛,應減速慢行,仔細觀察前方人員、路況情況。但馬XX疏忽大意,未盡到謹慎安全注意義務,而且,任X之母就站在車輛前方,馬XX也未鳴笛減速。因此,馬XX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任X的監護人,對任X的活動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本院認為,馬XX承擔80%的責任,任X承擔20%的責任。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任X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3351.5元,剩余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康復費用、疤痕修復費用、鑒定費等36996.52元,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6996.52元×80%=29597.2元。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應予扣除。馬XX墊付的2000元,任X應予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任X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3351.5元(已支付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任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康復費用、疤痕修復費用、鑒定費等29597.2元;
三、原告任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馬XX墊付款2000元;
四、駁回原告任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18元,原告任X負擔65元,被告馬XX負擔16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西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趙旭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