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金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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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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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529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XX,男,漢族,住沈陽沈河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遼寧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金X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1民初36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對誤工費、護理費有異議,金XX已經年滿60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應有誤工損失,即使偶爾打零工,其收入標準結合蘇家屯地區應低于每天144.4元。關于護理費,金XX并未有出院后護理等級及護理時間的醫囑,一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明顯過高。
金XX辯稱:關于誤工費雖然金XX超退休年齡但是有實際工作能力,家中老伴也是在家政服務工作,之前在工作中受傷,不得不繼續打零工,且金XX提供了誤工證明及單位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據,金XX的誤工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且金XX的家居住沈陽市沈河區,不是住在蘇家屯區,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成立;關于護理費,護理費是被上訴人在醫院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有醫院醫囑為證明,對某保險公司稱依據診斷休息3個月沒有事實依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原判,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李XX未提供答辯意見。
金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醫療費86658.52元、護理費18851元、誤工費28591.2元、伙食補助10800元、營養費5200元、交通費2000元、復印費38.6元,以上共計152139.32元。二、訴訟費由李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6日19日,李XX駕駛遼A×××××號轎車在沈陽市蘇家屯區與金XX發生刮撞,造成金XX受傷。事故經蘇家屯區交警大隊認定金XX無責任,李XX負事故全責。金XX受傷后經門診治療用去醫療費71981.05元、護理費14375元(重癥1天、一級16天二級91天),交通費2000元,伙食補助費108天,共10800元,營養費2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6日19日,李XX駕駛遼A×××××號轎車在沈陽市蘇家屯區與金XX發生刮撞,造成原告受傷。事故經蘇家屯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無責任,李XX負事故全責。金XX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住院治療17天、一級護理16天,支出醫療費71981.05元、在沈陽市蘇家屯區醫結合醫院住院91天,均為二級護理,支出醫療費14677.47元。金XX出院開具休息診斷3個月、醫囑加強營養。金XX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住院期間支出雇工護理費3400元。復印病歷支出38.6元。另查明,遼A×××××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金XX經濟損失為醫療費86658.52元、伙食補助費10800元、誤工費28591.2、雇工護理費3400元、家屬護理費15451元、營養費5200元、交通費酌定給付1000元、復印費38.6元,合計151139.3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金XX151139.3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30元,由李XX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認定的金XX誤工費及護理費是否合理。關于金XX誤工費一節,雖然金XX已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且一審提供的勞務合同與誤工證明能佐證金XX因受傷導致誤工實際損失,故一審法院依據金XX從事的相關行業標準認定的誤工費并無不當。關于護理費一節,因金XX醫院護理證明中明確金XX在沈陽市蘇家屯區醫結合醫院住院期間醫療機構對護理天數及護理級別予以確認,故某保險公司提出無醫療機構醫囑意見而支持金XX護理費沒有事實依據,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對于當事人未提出上訴請求的事項,本院對此不進一步審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軍
審判員 鄒明宇
審判員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曦
書記員銀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