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與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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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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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25民初6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建湖縣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蔡XX,男,漢族,居民,住建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男,建湖縣上岡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XX,男,漢族,居民,住建湖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在鹽城市。
負責人:何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該公司員工。
原告蔡XX訴被告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成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31549.7元(醫療費629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營養費1350元;護理費7200元;誤工費15600元;鑒定費75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31549.7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農業綜合保險。護理費認可2個月,每天80元;誤工費不認可;訴訟費和鑒定費不承擔。
被告成XX未作辯稱。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成XX駕駛車牌號為蘇09W5305的拖拉機,沿建湖縣上岡鎮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相對方行駛的蔡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蔡XX及電動車乘坐人杜飛受傷,電動自行車不完全損壞。事故當事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為:成XX負主要責任,蔡XX次要責任,杜飛無責。事故發生后原告蔡XX被送至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共花去醫療費6299.7元。2019年8月26日鹽城市建湖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蔡XX因交通事故受傷不足評殘,本起損傷后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分別為4個月、3個月(一人護理)、3個月。
另查明:被告成XX駕駛的拖拉機在保險公司處承保了江蘇省農業機械綜合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為2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江蘇省農業機械綜合保險憑證復印件、醫療費票據、出院記錄、用藥清單、鑒定報告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蔡XX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江蘇省農業機械綜合保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的主次責任,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成XX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蔡XX應承擔30%的責任,為減少當事人訟累,對被告成XX應承擔的賠償份額,直接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2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蔡XX主張的醫療費,本院依據其提交的有效票據核準為6299.7元。原告蔡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蔡XX主張的護理費過高,根據《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第7.2.2條之規定,多根、多處骨折:誤工60-120日,護理30-60日,營養30-60日,故原告蔡XX護理期限本院依法支持60天計算為4800元。原告蔡XX從事電動車的維修以及銷售工作,但是未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收入減少的明細,故對其誤工費本院酌情按照每月3000元標準計算為1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相關辯稱意見,本院部分予以采納。被告成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了對原告蔡XX起訴的事實、理由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權利,由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綜上,原告蔡XX因該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如下:醫藥費629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營養費1350元、護理費4800元、誤工費120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4799.7元。據此,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蔡XX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479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17360元(以整數計)。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蔡XX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89元,減半收取294.5元、鑒定費750元,合計1044.5元,由被告成XX負擔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4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錢文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 娟
書記員 曾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