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84某保險公司與牟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707民初988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鹽城市區、1幢601室。
責任人:何全。
委托訴訟代理人:閔XX,男,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新浦區,系連云港支公司理賠部法務崗工作人員。
被告:牟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青州市。
原告與被告牟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牟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牟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424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7月18日,王某駕駛蘇J×××××小型客車在被告牟XX駕駛魯V×××××、魯V×××××重型箱式半掛貨車碰撞,造成兩車損失及人員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牟XX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蘇J×××××車所有人顧某在我司投保商業車損險,經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2016)蘇0707民初92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我司按商業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其車損維修費47470元,我司于2017年1月15日履行完畢,因被告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根據保險法等規定,我司依法獲得代位追償權,要求被告賠償我司14241元(47470*0.3=14241元)。
被告牟XX未作答辯。
本院認為,案外人顧某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交納了保險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在約定的保險期間,駕駛員王某駕駛蘇J×××××號車輛與被告牟XX駕駛的魯V×××××/魯V×××××重型箱式半掛貨車發生碰撞,致使車輛損壞。該事故經公安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負事故的王某主要責任、牟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蘇J×××××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商業車損險,該事故經本院(2016)蘇0707民初921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車輛損失額為47470元,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已向顧某賠償該損失,故原告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顧某請求賠償的權利。因被告牟XX對事故負次要責任,故原告某保險公司在14241元(47470元×30%)范圍內對被告牟XX享有賠償請求權。
綜上,對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牟XX賠償損失1424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牟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4241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元,減半收取78元,由被告牟XX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成剛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張 曼
書記員 楊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