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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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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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2民初362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李XX,男,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法定代理人:李XX1,男,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法定代理人:胡X,女,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重慶或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重慶或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熊X,男,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被告:張X,男,住重慶市江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酉陽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42009149XXXX。
法定代表人:冉X甲,該公司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902883XXXX。
負責人:龍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X乙,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熊X、張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與(2019)渝0242民初3658號、(2019)渝0242民初3627號、(2019)渝0242民初3659號案件被告、事實相同,本院決定合并審理。2019年10月11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彭XX與被告熊X,被告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X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護理費2160元、醫療費1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共計3326元;2.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熊X、張X承擔;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張X,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渝H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李XX1,該車在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2018年8月24日11時55分許,熊X駕駛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酉陽縣龍泉大道行駛至二酉山岔路口路段越過中心線,與對向行駛由李XX1駕駛的搭載著羅時容、胡X、李XX的渝H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羅時容、胡X、李XX受傷。后經酉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由熊X承擔全部責任,羅時容、胡X、李XX不負責任。受傷后李XX至酉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左橈骨遠端骨折,住院18天。病情有所好轉時出院。綜上所述,被告熊X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熊X、張X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被告熊X共墊付70000多元,但現有票據僅有40844元,其中包含四名護理人員得護理費10800元及保險公司墊付的8000元,對其墊付的部分要求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熊X。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屬實,事故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通過庭前證據交換,原告應當舉示本案中所有住院期間治療費用發票,但原告沒有提供。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8月24日11時55分許,熊X駕駛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酉陽縣龍泉大道行駛至二酉山岔路口路段時,越過到了中心線,與對向行駛由李XX1駕駛的搭載著羅時容、胡X、李XX的渝H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李屬文、羅時容、胡X、李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5日,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第5002421201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熊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蜀文、羅時容、胡X、李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酉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經該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入院治療當天,原告支付醫療費103元。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3526.54元,該費用由被告熊X墊付。同年9月17日,原告進入酉陽縣人民醫院復查,支付醫療費99元。2019年2月18日,原告再次進入酉陽縣人民醫院復查,支付醫療費9元。住院治療期間,熊X墊付醫療費3728.54元。
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張X,該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此次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期間,熊X為四名傷者請了四名護工,共計支付106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傷者治療期間墊付醫療費8000元,該8000元包含在熊X支付的醫療費內。本案訴訟過程中,因事故車輛系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故當事人申請追加乙保險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并要求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另查明,訴訟過程中,原告李XX與另三名傷者李屬文、羅時容、胡X達成一致協議,將交強險優先賠付給胡X和羅時容。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第5002421201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被告熊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得當,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案涉車輛的所有人系被告張X,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張X在本案中并無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存在,故應由使用人熊X承擔賠償責任。
因案涉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案應按上述規定予以賠償。
對于原告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各項費用,原告支出檢查費9元、熊X支付醫療費3728.54元,有相應的醫療費發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認可;原告住院治療18天,請求支付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請求支付的護理費,經庭審查明,在住院治療期間熊X已為傷者請了護工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費用合計4637.54元。因被告熊X墊付費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故被告乙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損失合計909元,還應向被告熊X支付墊付費用3728.54元。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其承保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909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徑付給被告熊X墊付費用3728.54元;
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承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徑付給原告李XX。退回原告李XX預交訴訟費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興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冉 強
書記員 王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