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89某保險公司與金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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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12民初898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該公司職員。
被告:金X,男,漢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區。
原告與被告金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墊付款26225.6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31日13時左右,金X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本市淮安第二人民醫院門口與陳立秀發生碰撞,造成陳立秀受傷。因金X無法支付搶救費用,我公司根據傷者陳立秀的申請,為其墊付醫療費29825.62元。此后,金X向我公司償還3200元。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金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立秀無責任。因金X和陳立秀均未償還剩余款項,我公司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向金X索要欠款。
金X未予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6年10月31日13時5分許,金X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淮安市由北向南行駛至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門口附近時,碰撞沿人行橫道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陳立秀,造成陳立秀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二大隊)認定,金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立秀無責任。該事實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認定書為證。
2、陳立秀傷后至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醫療費票據記載,其持有的票據費用為31583.31元。某保險公司還提供陳立秀的承諾書,承諾書載明:“2016年10月31日在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陳立秀受傷。因本人及家屬暫無經濟支付能力,貴方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及《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償管理細則(暫行)》的相關規定,依法為傷/死者墊付搶救/喪葬費用,實際墊付金額以《同意墊付通知書》載明金額為準。本人承諾下列事項:1、本人及本人親屬將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已墊付費用,如因本次事故通過任何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或補償,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將優先用于償還救助基金已墊付的上述費用;對于保險理賠款,同意保險公司直接償還基金管理人已墊付的上述費用。2、本人承諾在進行與本起事故相關的賠償處理之前,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參與處理。如本人與事故相對方進行賠償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調解、訴訟、仲裁)而未通知基金管理人參與的,無論處理內容及相關調解文書或裁決文書是否涉及基金墊付款償還事宜,亦不論相關處理內容及調解文書或裁定文書是否涉及基金墊付款償還事宜,亦不論相關處理內容及調解文書如何約定,裁判文書如何裁決,均不免除本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時償還上述費用及支付相關追償費用。”2016年11月,交警二大隊出具墊付通知書,通知書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淮安市區受理點:2016年10月31日11時,我轄區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門口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陳立秀受傷,現傷者在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急需墊付搶救費用。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望貴方盡快審核墊付?!?016年11月18日,某保險公司為陳立秀支付29825.62元給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
本院認為,江蘇省財政廳、江蘇保監局、省公安廳、省金融辦和省機局聯合頒發的《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及追償管理細則(暫行)》規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墊付搶救費用后,應當依法向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事故的賠償義務人須償付時,應當優先支付道路救助基金墊付款;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已經從義務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優先償還墊付的費用。
本案中,紫金保險為陳立秀墊付醫療費26225.62元,其要求侵權人金X償還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經調解不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X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26225.6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66元,由被告金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曙芹
人民陪審員 袁少鵬
人民陪審員 趙秋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袁 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