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端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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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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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終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濮陽市。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連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端木XX,男,漢族,住河南省南樂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濮陽市樂縣興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端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8)豫0902民初61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連XX,被上訴人端木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賠償損失8,581元(包括拍賣的車輛殘值損失6,600元和一審訴訟費89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端木XX負擔。事實與理由:豫JXXXXX車輛在事故發生后,因其車輛未達到報廢標準,雙方協商并簽訂了協議一次性賠付端木XX47,000元,車輛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并由拍賣公司回收車輛,拍賣車款轉給車主端木XX,并在賠償款中扣下。某保險公司已經按照協議賠付端木XX47,000元,但端木XX收到拍賣公司拍賣車輛款6,600元后,違背協議,不將拍賣車款6,600元返還某保險公司。
端木XX辯稱,1.2018年2月5日投保某保險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是66,722元,既然是全損,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2.當時出現事故后,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車無維修價值,應定全損,并稱其已經聯系好河南長城拍賣公司,讓我在委托河南長城拍賣公司拍賣車輛的協議上簽字,然后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又拿出一份賠償47,000元的協議上讓我簽字,只是看到協議上賠償47,000元,也沒有看到其他內容,該協議沒有交付給我,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說你先把這個47,000元的協議簽了,然后全額車損66,722元與47,000元的差價以后再支付給我,當時47,000元的協議上并沒有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簽字和其公司的印章。一直到2018年11月15日收到河南長城拍賣公司給我轉賬6,600元后,某保險公司南樂縣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給我說下余車損60,122元給我打過去的,后來一直沒有支付。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屬于我自己,并不屬于某保險公司,就應該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車輛殘值也應當歸我所有,因為某保險公司并沒有按照合同賠償,所以6,600元不應當歸某保險公司所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端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端木XX保險金60,122元,并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端木XX為豫J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66,722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2018年8月4日21時30分許,端木XX駕駛豫JXXXXX號車輛沿安鄭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安鄭線坊莊鄉鹿豖橋南路段時,撞到前方停駛于該公路西側李國珩駕駛的冀T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TXXX9掛號車輛尾部,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故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第1311261201800003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當事人端木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2、當事人李國珩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端木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勘查現場。
庭審中,端木XX稱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和河南長城拍賣有限公司簽訂豫JXXXXX號車輛拍賣委托書,先行支付保險金6,600元,將車輛委托給該公司拍賣,并將車輛交付給長城拍賣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某保險公司并未參與賣車,系端木XX自行委托拍賣公司人員。端木XX要求按照豫JXXXXX號車輛全損按照保險金額66,722元,扣除車輛殘值6,600元賠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并未構成全損。經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豫JXXXXX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濮陽市眾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濮眾信鑒字(2019)第00037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豫JXXXXX號車輛損失價值為48,082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該次鑒定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報告等證據在案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端木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豫JXXXXX號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向端木XX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豫JXXXXX號車輛損失價值,端木XX主張全車損失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濮眾信鑒字(2019)第00037號鑒定意見書確定車輛損失為48,082元,應以重新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準,該損失在本案機動車保險合同車輛損失保險約定的賠償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某保險公司稱賠付端木XX6,600元,端木XX對此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對該主張未能提供證據予以支持,對其要求扣除6,600元,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端木XX保險金48,082元。二、駁回端木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0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99元,端木XX負擔404元。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
一、2018年11月7日端木XX簽字的一份涉案車輛推定全損的協議書;二、端木XX拿著該協議的照片一份;三、2019年12月3日河南省長城拍賣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
上述證據證明端木XX已經同意推定車輛全損為47,000元,車輛殘值應當歸某保險公司所有,車輛拍賣后由長城拍賣公司將車輛拍賣款轉入端木XX,結合推定車輛全損協議,故后期賠償款應當扣除6,600元。端木XX質證意見:推定車輛全損的協議上的簽名是端木XX簽的,但該協議不能生效,理由是該協議無對方簽名,且沒有交付給端木XX一份;對長城拍賣公司的證明我收到長城拍賣公司的6,600元無異議,但是不是某保險公司支付給端木XX的賠償費用。本院認為,首先,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的車輛推定全損協議只有端木XX一人的簽名,并無某保險公司的簽名或蓋章,不能說明是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并真正體現端木XX本人真實意思的協議,該協議并未有效成立。其次,在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否認參與拍賣公司拍賣車輛。第三,一審中端木XX要求車輛全損保險金額66,722元,扣除車輛殘值6,600元賠付保險金后予以賠償60,122元,而某保險公司認為車損為38,900元,殘值為8,100元(共計47,000元),并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評估的車輛損失價值為48,082元,該金額包括車輛的配件和工時費,說明是維修所需花費,并非評估的車輛全損的價值。綜上,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案涉車輛全損價值為47,000元,因端木XX對收到長城拍賣有限公司支付的車輛拍賣款6,600元的事實無異議,應予認定該事實,但不能認定系某保險公司對端木XX的賠償款。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長城拍賣公司支付給端木XX車輛拍賣款6,600元是否應當從一審判決書判決的賠償數額中扣除并返還給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扣除的關鍵在于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為案涉車輛的全損數額,如果是案涉車輛的全損數額,那么通過長城拍賣公司拍賣的車款6,600元即車輛殘值則應當自全損賠償數額中扣除并返還給某保險公司,否則就不能。通過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分析,結合一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車輛評估的結論,以及雙方的陳述,可綜合判斷出濮陽市眾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的豫JXXXXX號車輛損失價值為48,082元是該車輛的維修所需花費的金額,并非案涉車輛全損的數額,因此通過長城拍賣公司拍賣的案涉事故車輛款不能視為車輛殘值,不應自一審所判決的賠償損失數額中扣除。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償,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章臣
審判員 李光勝
審判員 張慧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張建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