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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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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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404民初791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郭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系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系遼寧易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農民,住葫蘆島市南票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第三人:張X乙,男,漢族,無業,住錦州市古塔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系遼寧山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系遼寧易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XX、第三人張X乙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劉X,被告張X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共計人民幣7,619.1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鑒定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第三人張X乙所有的遼G×××××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車損險。2019年3月5日,張X乙駕駛該投保車輛與被告王XX駕駛的無牌照三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葫蘆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橋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X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投保車輛維修費用為25,397.00元。車輛維修后被保險人向原告提出了保險索賠,原告最終賠付被保險人理賠款25,397.00元。被保險人收到款項后與原告簽署了《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約定被保險人同意將賠款部分的一切權益轉給原告,原告依法對上述賠款取得代位求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王XX辯稱,被告駕駛的三輪車與第三人駕駛的遼G×××××號車輛相刮,致第三人車輛受損是事實。交警部門認定本被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X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當天,經被告所在村村主任王某調解,本被告給了張X乙1,000.00元賠償款,自此案結事了。原告與張X乙簽訂的《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未通知被告,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無效的,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權利。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張X乙辯稱,第三人與被告王XX從未簽訂過和解協議,雙方無進行和解的意思表示。張X乙的車輛實際損失遠遠高于王XX支付的1,000.00元錢,第三人并沒有用1,000.00元錢了結所有賠償事宜的意圖,而是保留了向王XX追究賠償的權利。張X乙與原告簽訂的債權轉讓書是真實意思表示,符合保險法的法律規定,無須通知被告。被告所說按照《合同法》中債權轉讓需通知的規定不適用于本案。原告已將車輛修理費25,397.00元全額賠付給了第三人,其具有向被告主張賠償的權利。王XX已賠償的1,000.00元,我方同意退還給原告,以抵頂本案訴爭的修車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5日8時40分許,第三人張X乙駕駛遼G×××××號小型越野客車,沿102線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到大棚路段處時,與被告王XX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刮,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X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負次要責任。張X乙所有的遼G×××××號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事后原告將遼G×××××號車輛的維修費用25,397.00元全額賠付給了張X乙。張X乙同意將賠款部分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并與原告簽訂了《機動車輛賠款權轉讓書》。原告據此向被告主張權利,請求判如訴請。另查明,事發當日,王XX曾給付張X乙1,000.00元賠償款?,F第三人張X乙已將該1,000.00元賠償款轉付給了原告。
以上所確認的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險車輛信息表、索賠權轉讓協議、支付結果查詢單、機動車保險事故委托維修服務協議、維修費用明細和票據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載卷為憑,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王XX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第三人張X乙負主要責任。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按照王XX承擔30%、張X乙自負70%的比例分擔責任亦顯公平。遼G×××××號車輛維修費用為25,397.00元,則侵權人王XX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賠償張X乙7,619.10元(25,397.00元*3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遼G×××××號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的財產險,張X乙在從原告處獲得了該車全部維修費用理賠款25,397.00元后,與原告簽訂了《機動車輛賠款權轉讓書》,約定同意將賠款權益轉讓給原告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據此向被告王XX主張為其墊付的賠償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雖然被告王XX辯稱,其于事發當日給付了張X乙1,000.00元賠償款,張X乙同意接受此款后便不再追究其侵權責任,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調解協議,張X乙又對放棄追究王XX侵權責任一事予以否認;同時,被告王XX提供的通話錄音中,并沒有張X乙表示其接受王XX的1,000.00元賠償款后不再要求其賠償的內容;僅憑證人王某的證言亦無法證明張X乙已同意放棄追究王XX的賠償責任,因此對被告王XX的上述抗辯意見無法采納,原告依法享有追償權?,F第三人張X乙已將王XX給付的1,000.00元賠償款退給了原告,扣除此款,被告王XX還應給付原告賠償款6,619.1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為其墊付的賠償款6,619.10元;
二、第三人張X乙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代 威
人民陪審員 李 偉
人民陪審員 張立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許常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