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X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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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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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11民初105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宗X,女,漢族,居民,住膠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青島西海岸大珠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XX,男,漢族,居民,住膠南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
負責人: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雅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山東雅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宗X與被告趙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宗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X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宗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537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31日17時22分許,被告趙XX駕駛魯BXXXXX號小型轎車與原告宗X駕駛電動車相撞,致原告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XX負事故全部責任。魯B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根據保險條例規定,原告治療產生的醫保外用藥以及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我公司的賠償范圍。2、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及誤工費金額過高,應當按照三期標準中間值計算誤工及護理天數,請法院依法核實并判決。3、原告受傷較輕,住院時間過長,存在過度醫療及擴大損失情況,請法院依法核實。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魯B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投保期限均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投保限額為50000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我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趙XX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31日17時22分許,被告趙XX駕駛魯BXXXXX號小型汽車在青島市黃島區人民路91-11號與宗X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察及調查取證,認定被告趙XX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趙XX駕駛證真實有效,準駕車型為C1;魯BXXXXX號小型汽車審驗有效期至2021年1月。
原告受傷后于當日到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0天,入院診斷:頭部的損傷,多處軟組織傷,于2019年2月10日出院,出院診斷:頭部的損傷,多處軟組織傷,腰椎間盤突出,頸椎間盤突出,雙膝關節腔積液,出院醫囑:休息半月后門診復查。原告出院后又到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和青島大學附屬醫院門診檢查治療,以上醫療費支出共計14975.85元。2019年2月25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出具病假證明一份,證明原告需休息治療半月。
2019年11月24日,青島龍運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宗X系我公司職工,2018年9月份至11月份平均工資為3500元,該人于2018年12月31日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至今未來我單位上班,根據我單位規定停發2018年12月份工資至今。
對上述事實,本院已經核實,依法予以確認。
原告宗X主張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如下:醫療費14975.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護理費4000元、誤工費12000元、交通費4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損失和提供的證據提出以下質證意見:對醫療費票據、門診病歷、用藥明細等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原告主張的2019年9月份的醫療費與交通事故沒有關系,該費用我司不予承擔;原告的傷情較輕但住院期限過長,住院醫囑存在不連續情況,我司認為屬于掛床,應當將掛床期間的相關費用扣除,并且保留對住院合理性進行鑒定的權力;對誤工證明和休息證明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交相應的誤工期限證據,主張的誤工期限過長,保留鑒定的權力;對護理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應當剔除掛床期間的護理費,掛床是16天。
本院認為:被告趙XX駕車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XX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本院開庭調查核實,認為該責任認定以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因魯B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因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
原告的損失應確認如下:
1、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單據和病歷材料,原告的醫療費應確認為14975.85元。原告在青島大學附屬醫院門診檢查的部位為雙膝,與原告最初的入院診斷相符,應當予以認定。
2、原告提供的長期醫囑單顯示原告在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不間斷住院治療40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確認為4000元(100元/天X40天)。
3、原告實際住院40天,其護理費應確認為4000元(100元/天X40天)。
4、原告因治傷需要支出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400元符合實際支持情況,本院予以支持。
5、原告按照3500元/月主張誤工費較為適宜,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的傷情,結合醫院的醫囑,本院酌定原告的誤工期為70天,原告的誤工費應確認為8166.67元(3500元/月÷30天X70天)。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應確認為31542.52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宗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1542.52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戶名:宗X;賬號:62XXX74;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黃島支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84元,減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負擔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94元。因原告已預交訴訟費68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294元(戶名:宗X;賬號:62XXX74;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黃島支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史麗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俊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