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甲、王XX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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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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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06民初1499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何X甲,男,漢族,住貴州省綏陽縣。
原告:王XX,女,漢族,住貴州省綏陽縣。
原告:何X乙,男,漢族,住貴州省綏陽縣。
原告:何X丙,男,漢族,住貴州省綏陽縣。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甲,廣東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廣東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15號耀中廣場第壹幢28層2816號房。
負責人:尹X。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該司職員。
原告何X甲、王XX、何X乙、何X丙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甲、王XX、何X乙、何X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甲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甲、王XX、何X乙、何X丙向本院提出訴請:1.被告立即支付給四原告共計20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9月2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何X甲為其父親何啟明購買“安邦財險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被告予以承保。保險期間內,楊林元酒后駕駛車輛與何啟明駕駛的三輪車相撞,何啟明當場死亡,楊林元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何啟明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何啟明“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系免責情形為由拒絕賠付,遂成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被保險人何啟明在發生意外的交通事故中,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被告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理由如下:一、原告投保后,向日葵保險網通過郵件方式向投保人預留的電子郵箱發送了包括保險單、保險人告知事項、投保人聲明事項及保險條款的電子投保憑證;二、被告已就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條款在原告投保時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被告已履行法律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三、被保險人何啟明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交通工具屬于責任免除情形,且無證駕駛行為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為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行為,被告依據保險合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四、原告要求賠償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何X甲作為投保人通過向日葵保險網為其父何啟明購買安邦財險老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何啟明,意外身故保險金20萬元,保險期間2018年9月25日零時至2019年9月24日二十四時等。向日葵保險網系統向原告何X甲指定的電子郵箱發送電子保單及電子投保憑證。
保單所附《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單所載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事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前述責任免除條款內容以黑色加粗文字顯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1)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的機動交通工具等。
2018年9月26日,楊林元醉酒后駕駛貴C×××××號輕型普通貨車從綏陽縣工業大道方向往綏陽縣枧壩方向行使,當車行駛至(××線)××鎮××村袁家大水井路段處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且遇到對向有車輛行駛時未靠右側通行,與對向未靠右側通行由何啟明駕駛的“倍特牌”無號牌輕便三輪摩托車(該車搭乘王XX)相撞,造成何啟明當場死亡、王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后,楊林元駕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駕駛肇事車輛返回事故現場報警。2018年10月29日,綏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當事人情況:何啟明,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事故中“倍特牌”無號牌電動三輪車駕駛人;車輛情況:“倍特牌”無號牌電動三輪車車主系何啟明,該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該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陽縣支公司;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遵義盛景司法鑒定所【2018】車輛鑒字第0708號、0709號檢驗鑒定意見書…形成原因:當事人楊林元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且未靠右側通行的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當事人何啟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未靠右側通行的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當事人何啟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本次事故的發生由楊林元、何啟明雙方的過錯行為所導致,且楊林元的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大,何啟明的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小;認定:楊林元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何啟明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等。
2018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保險拒賠案件通知書》,載明:拒賠理由:綏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啟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次事故中,被保險人何啟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未靠右側通行,存在明顯違法行為;根據《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老年人意外傷害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第(三款)至規定,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交通工具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也不承擔保險責任;故我司認定本次被保險人何啟明身故的事故屬于保險人免責情形,本案予以拒賠處理。
庭審中,被告稱其已對案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在原告投保時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并提供如下證據予以證明:一、《投保憑證》,載明:感謝您購買安邦財險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產品。請您仔細閱讀附件中的電子保單內容并妥善保存…附件內容包括:保險單;投保人在投保此保險時已確認的《保險人告知事項》、《投保人聲明事項》;《保險條款》;以上附件內容共同組成保險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已對附件內容進行了確認且無異議;《投保人聲明事項》載明:投保人已收到、認真閱讀并正確理解了保險條款,且保險人已將上述保險條款包括黑體字部分,尤其是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等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條款全部內容;投保人在投保此保險時,已確認上述投保聲明內容;二、《向日葵保險網郵件發送記錄》,載明:案涉保單的電子投保憑證已發送至何X甲;三、《互聯網業務合作協議》,載明:向日葵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日葵公司”)受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公司”)委托,在安邦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為通過向日葵公司自有網絡平臺銷售安邦公司保險產品并辦理相關保險業務;向日葵公司有義務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如實告知投保人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應當在相關互聯網頁面的投保流程中設置投保人點擊確認環節,由投保人確認等。四、向日葵公司出具的《投保流程說明》,載明:提交投保信息后,進入確認投保信息界面,再次確認所填寫的投保信息、保費等;同時要求客戶主動勾選確已了解并接受產品的投保須知、客戶告知書、產品條款、責任免除等內容,之后才能完成投保過程,否則無法提交核保;“我接受以上投保聲明”勾選、“確認投保”按鈕默認為灰度不可用狀態,客戶必須勾選“我接受以上投保聲明”后才能確認投保等。原告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證據一、三、四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庭審中,原告稱案涉電動三輪車不是機動車,且根據當地政策也不需要辦理駕駛證及行駛證,被保險人也根據村里的要求進行三輪車登記及購買非機動車的保險,當地的政策辦理備案流程是各鄉組織對鄉里的電動車進行登記,再由派出所對車輛來源進行審查,我方已按照當地政策走完合法的程序;原告并提供如下證據予以證明:一、貴州省綏陽縣風華鎮蓮豐村委會(證明人)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的《證明書》,載明:何啟明為證明人的村民,證明人根據貴州省綏陽縣風華鎮相關規定的要求,通知各村民若持有電動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需在證明人處進行登記并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現何啟明已按通知規定在證明人處進行登記,并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存在違反當地政策規定違法使用電動三輪車的行為,根據當地政策電動三輪車也為非機動車性質;該《證明書》上手書內容“該村民及其所述電動三輪車曾按規定是在蓮豐排查登記是實。郭慶;2019.05.14”并加蓋風華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公章。二、綏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8年4月4日印發的《關于印發<綏陽縣2018年摩托車和電動二、三輪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載明:工作目標:集中處罰…電動二、三輪車超載、無牌無證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各鄉鎮要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無牌摩托車、電動車進行排查登記,并將登記表結果于2018年5月1日前發往轄區派出所;轄區派出所于2018年6月1日前對所統計的摩托車、電動車的來源合法性進行核查并出具合法來源證明…鄉鎮道交辦根據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將來源合法但不屬于《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二、三輪車車輛信息、照片…進行備案登記…由交警大隊統一制作發放治安防控備案標識牌,對來源合法屬于《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二、三輪車車輛,由鄉鎮道交辦報縣公安交警大隊辦理注冊登記等。三、案涉三輪車《檢驗合格準予出廠證》;四、《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單》,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何啟明,被保險車輛為案涉三輪車;五、《鎮(鄉)摩托車、電動二、三輪車排查登記表》,含何啟明及其所有的案涉三輪車輛信息。
另查明,王XX系何啟明生前配偶,何方強、何X乙、何X甲均系其子,其中何方強已于2008年去世,何X丙系何方強兒子。
本院認為:原告何X甲為被保險人何啟明向被告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被告予以承保,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王XX、何X甲、何X乙均系被保險人何啟明第一順序繼承人,何X丙系被保險人之子何方強的直系血親,均系適格主體,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關于被告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一、原告何X甲通過向日葵保險網投保,亦收到向日葵保險網系統向其郵箱發送的電子保單及投保憑證。被告提供《互聯網業務合作協議》及《投保流程說明》顯示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需勾選接受產品的投保須知、客戶告知書、產品條款、責任免除等內容方能完成投保,原告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本院對前述證據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以黑色加粗文字顯示,而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故本院認為被告已就案涉相關免責條款履行了應盡的提示義務,該條款具備法律效力。二、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綏陽縣交警大隊認定被保險人何啟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未靠右側通行的過錯行為”系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被保險人所在地對電動三輪車是否屬于機動車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其所規制的無牌無證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亦系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對公共安全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綜上,本院認為被保險人在案涉事故中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屬于案涉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被告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20萬元及利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何X甲、王XX、何X乙、何X丙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340元,由原告何X甲、王XX、何X乙、何X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旭珊
人民陪審員 諸靜波
人民陪審員 黃穗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謝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