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福州宏鵬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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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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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1民終344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樓區、6層及西塔樓5層10、17、18、19、20、21、22辦公號房。
負責人: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張XX,福建匯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州宏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陳XX,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州宏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鵬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8)閩0102民初19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宏鵬公司6600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宏鵬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案涉雇主責任保險(A)條款制定和實施程序合法,該保險條款合法有效。2、案涉保險條款并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而是關于保險責任限額的約定。3、某保險公司已就案涉保險條款向宏鵬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即便該保險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該條款亦依法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綜上,本案宏鵬公司的雇員藍華云為十級傷殘,故傷殘責任限額為6000元,某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險項下應賠償宏鵬公司66000元。
宏鵬公司辯稱,1、合法不代表生效,合法只是生效的前提。2、案涉條款減輕了保險人的責任,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3、某保險公司并未向宏鵬公司送達保險條款。4、某保險公司并未對雇主險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5、根據被保險人的理解,雇主險的作用就是分擔雇主在雇傭員工過程中的風險,若適用該免賠條款,則被保險人購買雇主險的目的無法實現。
宏鵬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宏鵬公司賠償其雇員藍華云因工作受傷,導致宏鵬公司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249724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12日,宏鵬公司為其駕駛員藍華云等44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約定: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每人傷亡責任限額600000元,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60000元;其中第十三條特別約定“本保單項下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扣除絕對免賠額100元后,剩余部分按80%比例賠付”。
2016年10月23日,藍華云駕駛宏鵬公司所有的閩AXXXXX號中型貨車,沿京福線行駛至2270公里500米處時,與楊樹平駕駛的閩JXXXXX號的重型貨車相碰撞,發生藍華云、楊樹平受傷,兩車損害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5日,連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藍華云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藍華云被送往福州市第二醫院治療至2016年12月13日出院。經福建正方圓司法鑒定所鑒定,評定藍華云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后續治療費為13000元。
事故發生后,藍華云向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宏鵬公司承擔雇主賠償責任。該院作出(2017)閩0103民初2683號民事判決,認定藍華云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71000元、住院期間誤工費30780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8510元、出院后護理費6800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營養費4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殘疾賠償金7202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后續治療費13000元、鑒定費26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0006元,合計249724元。藍華云與宏鵬公司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宏鵬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扣除宏鵬公司已墊付藍華云的95786元,判決宏鵬公司還應賠償藍華云15XXXXX元。宏鵬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另查明,宏鵬公司還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責任限額為100000元。2018年5月18日,就本案事故對宏鵬公司造成的損失,雙方達成和解,某保險公司自愿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宏鵬公司100000元,但未明確具體的賠償項目。
一審法院認為,宏鵬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宏鵬公司的雇員藍華云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宏鵬公司依生效判決應向藍華云賠償的損失為249724元(95786元+153938元),某保險公司應按照雇主責任保險的約定向宏鵬公司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同意在雇主責任保險醫療責任限額內賠償宏鵬公司60000元,未違反合同約定,予以采納。宏鵬公司的剩余損失189724元,因某保險公司已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限額內賠付100000元,且雙方在調解時未明確具體的賠付項目,故一審法院酌定由某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保險傷亡責任限額內賠償89724元(殘疾賠償金72028元+部分誤工費17696元),剩余損失100000元歸入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中,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雇主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宏鵬公司149724元(60000元+89724元),對宏鵬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藍華云構成十級傷殘,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其在雇主責任保險的傷亡責任限額下按1%的比例賠付6000元”,并向一審法院提交保險條款。該保險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亦并無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向宏鵬公司送達了該保險條款,故該保險條款對宏鵬公司不產生效力,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雇主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宏鵬公司149724元;二、駁回宏鵬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45元,由宏鵬公司負擔202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025元。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度理賠委托書、短信截圖、理賠計算表、索賠通知書、勞動合同、定殘報告、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截圖等材料作為證據。經審查,上述證據材料均具有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特征,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雇主責任險(A)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已明確“保險人已將《雇主責任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及附件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宏鵬公司在投保人處蓋章確認。
《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八條: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被保險人對其工作人員因本保險合同所列明的原因所致傷殘、死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二)傷殘:A.依據保險人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在本保險合同所附傷殘賠償比例表規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數額內賠償。傷亡賠償比例表中十級傷殘所對應的傷亡責任限額百分比為1%。
2016年5月14日,宏鵬公司的員工胡振洪發生保險事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嗣后,宏鵬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核定賠償款30372.44元,其中傷殘金按照九級傷殘賠付比例4%計算,并經宏鵬公司同意。
本院認為,《雇主責任保險(A)條款》中關于傷殘賠償比例的約定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雇主責任保險示范條款一致,且某保險公司已經就《雇主責任保險(A)條款》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備案,并就保險費率的精算審查作出了說明。現未有證據證明《雇主責任保險(A)條款》關于傷殘賠償比例的約定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之處。《雇主責任險(A)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已明確“保險人已將《雇主責任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及附件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宏鵬公司在投保人處蓋章確認,足以表明某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相關的提示說明義務。且在案涉雇主責任保險期限內,宏鵬公司的員工胡振洪曾發生保險事故,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按照九級傷殘賠付比例向胡振洪賠付保險金。由此可見,宏鵬公司對雇員傷殘后應按傷殘賠償比例賠付是清楚的。宏鵬公司關于其未收到保險條款,及某保險公司未就相關免責條款作出明確的解釋說明的辯解,不能成立,不應支持。根據《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十級傷殘所對應的賠付比例為1%,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雇主責任保險傷亡責任限額為6000元(1%X600000=6000)。某保險公司同意在雇主責任醫療責任限額內賠償宏鵬公司60000元,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采納。對宏鵬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8)閩0102民初1978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州宏鵬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66000元;
三、駁回福州宏鵬物流有限公司一審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45元,由福州宏鵬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71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3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93.1元,由福州宏鵬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光卓
審判員 王燕燕
審判員 薛閎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曉莉
書記員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