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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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923民初50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902MAXXXU8T7W。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東平接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東平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26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000580228XXXX。
負責人:侯XX,職務:總經理。
原告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途物流公司)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佳途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佳途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7737元,庭審中變更為47537元,具體為車損41037元、評估費2200元、施救費43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6時許,在東平縣路段,被告李XX駕駛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與王久廣駕駛的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東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X事故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
李XX、某保險公司未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交證據1、東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2019年6月20日6時許,李XX駕駛的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東平縣梯門鎮駐石子廠路段時,與由南向東左轉彎王久廣駕駛的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久廣無責任;證據2、李XX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保險單復印件,證明該車輛駕駛員具有駕駛資格,車輛符合行駛條件;證據3、山東泰安泰山價格事務所價格評估結論書及評估費發票一張,證實原告車輛損失價值為41037元,支出評估費2200元;證據4、施救費單據一張,證實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4300元。因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0日6時許,被告李XX駕駛的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東平縣梯門鎮駐石子廠路段時,與由南向東左轉彎王久廣駕駛的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東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久廣無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價值經本院委托評估,山東泰安泰山價格事務所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泰山價評字【2019】296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價值為41037元,原告支出評估費2200元。
同時查明,王廣久駕駛的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車主為原告佳途物流公司,原告為此次事故支出施救費4300元。
另查明,被告李XX駕駛的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本院審查認證,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及責任認定事實清楚,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有證據證實并經依法確認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對其他訴訟請求,因缺乏有效的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超出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根據事故責任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有證據證實并經依法確認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評估費系原告為確定賠償數額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由于原告要求的損失未超出保險合同限額,被告李XX除應承擔訴訟費用外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認定為:車損41037元、評估費費2200元、施救費4300元,共計47537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39037元、評估費2200元、施救費4300元,共計45537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戶名:東平縣人民法院,賬號:62XXX66,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平東原支行)。
案件受理費994元減半收取497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 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何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