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駱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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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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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5民終17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信陽市羊山新區。
法定代表人:散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駱XX,男,漢族,住河南省固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振蓼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駱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78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審法院部分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不符合客觀真實,該評估公司作出評估,鑒定的車輛維修換件項,遠遠高于4S店的真實價格。保險理賠原則是損害填補原則,所以該證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2.被上訴人提交證據沒有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證據證明應當保險理賠的,該事故發生是否屬于《保險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或其他原因沒有在法庭中調查清楚。二、一審程序違法。一審開庭審理期間,上訴人完全按照期限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而且符合法定程序。綜上所述,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查清事實,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
駱X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二審應維持原判。
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范圍內履行保險合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評估費共計11,51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30日21時35分許,原告駱XX駕駛自己所有豫S×××××別克汽車行駛至固始縣中山大街福瑞榮華世家小區門前路段時撞到路邊的石墩上,導致該車輛受損。原告遂向太平保險公司報案。因原告不接受太平保險信陽分公司的定損金額,原告自行修理損壞的車輛。2019年10月29日,固始縣豫誠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根據原告的委托出豫S×××××領克汽車損失價格評估意見書,評估結論為:本次評估標的總價格為人民幣10,310元。原告還支出評估費600元,施救費600元。豫S×××××領克汽車在太平保險信陽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駱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險車輛豫S×××××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被告無免責事由,應依法予以理賠。被告關于不承擔評估費、施救費的辯稱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駱XX11,51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清單一份,以證實評估價格過高,駱XX質證稱清單來源不明,無法證實是維修廠出具的。二審查明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固始縣豫誠價格評估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交通事故中豫S×××××領克轎車損失價格評估意見書》與鑫泰汽車快修中心出具的維修發票能夠相互印證。雖然某保險公司提供清單一份,既不是原件,也未加蓋公章,真實性無法確實,其不足以反駁評估意見書。故一審法院采信該評估意見并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曾在一審庭審時申請過重新鑒定,但沒有提供予以反駁的證據,一審法院未準許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譚曉燕
審判員 徐 宏
審判員 胡曉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呂天雯
書記員鄭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