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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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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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03民初452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
負責人:藺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張XX,北京德恒(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遼寧省普蘭店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代償款人民幣13338.54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公告費。事實和理由為:2015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為其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八一路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項下貸款承保。同日,原告向被告簽發《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投保人為被告,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為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幣925.65元。《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定期間內的還款(或付息)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賠款等待期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息、復利)承擔賠償責任。2015年10月21日,光大銀行與被告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貸款)》約定光大銀行向被告發放貸款人民幣5萬元。次日,光大銀行向被告發放貸款5萬元。因被告未及時向光大銀行償還借款,光大銀行向原告申請理賠。2016年10月21日,原告向光大銀行賠付40658.42元,并取得光大銀行出具的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原告取得代位追償權。2016年11月26日,被告劉XX償還27500元,優先扣繳保費后尚欠被告代償款13338.54元。案涉保險合同系原、被告雙方依法自愿訂立,且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案涉保險合同依法訂立且合法有效。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及案涉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作為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支付保險賠款后即依法取得了對投保人的代位求償權。根據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投保人應承擔保險人追回賠償款項及催收產生的相關費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清償義務,被告至今仍未足額履行。
被告未到庭,未發表答辯意見,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為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八一路支行(以下簡稱“光大八一路支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項下貸款投保。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及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條款,投保人為被告,被保險人為光大八一路支行,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貸款金額5萬元,保險費33323.4元(按月支付,每月925.65元),保險金額55578.77元。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定期間內的還款(或付息)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賠償等待期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息、復利)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2015年10月21日,被告與光大八一路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該銀行向被告發放貸款5萬元。上述貸款及保險協議履行過程中,被告未依約向銀行還款。2016年10月21日,原告向光大八一路支行支付代償款40658.42元。原告理賠后,被告貸款結清。光大八一路支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原告對被告的追償權。2016年11月26日,被告劉XX償還27500元,優先扣繳保費后尚欠被告代償款13338.54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個人貸款合同、借據、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客戶授權委托書、還款明細表、索賠申請書、理賠確認書、權益轉讓確認書等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上述證據已經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為履行與光大八一路支行之間的個人貸款合同向原告投保,其與原告形成保險合同關系。雙方相互出具的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客戶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被告未依約向光大八一路支行還款,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原告向銀行賠償保險金后,依法取得對被告的代位求償權,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尚未清償部分的代償款13338.5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及預期利益等因素,本院支持以實際未清償代償款為基數,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被告既未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13338.5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際未清償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元,公告費690元,合計82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陳 佩
人民陪審員 高 巖
人民陪審員 王傳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