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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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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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尾中法民三終字第1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廣東宏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士然,廣東宏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五華縣人,住五華縣。
委托代理人李國,國信信物(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蘇學君,男,漢族,重慶市西陽縣人,住西陽縣。
原審被告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市西園街道霞浯社區。
法定代表人黃小波。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陸豐市人民法院(2015)汕陸法民一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士然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李XX、原審被告蘇學君、原審被告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蘇學君駕駛閩C×××××號車自西向東方向行駛至陸豐市2706KM路段時,因剎車不當與由李建安駕駛的粵B×××××號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李建安、曾百新受傷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山高速公路大隊到現場勘查后,認定被告蘇學君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建安等其他人不負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的粵B×××××號小客車損失作出《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定損失為158697.7元。原告提供拖車費2000元,有正式發票顯示,本院予以確認。停車費420元沒有正式發票,本院不予確認。拆檢費1500元有票據,應予認定。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蘇學君墊付原告30000元。被告蘇學君駕駛的閩C×××××號車的車主是被告英豪物流公司,該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500000元,并投不計免賠。
原審認為,被告蘇學君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的司機李建安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山高速公路大隊認定被告蘇學君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準確,且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蘇學君在本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英豪物流公司是閩C×××××號車的車主,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院對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逐項分析認定如下:一、關于車輛損失費。因被告蘇學君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原告有權要求賠付車輛損失費。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出具了《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原告的車損為158697.7元,該價格合理,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被告蘇學君對車損價格無異議,可作為本案處理車損的依據。原告請求賠償車輛損失費158697.7元,應予支持;二、關于拖車費2000元,本院認為,該費用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費用,且有正式發票,依法應予支持。該費用屬保險賠償范圍,被告蘇學君、某保險公司提出不應由其承擔的辯解,理據不足,不予采信;三、拆檢費1500元是本事故引起的費用,應予支持。屬保險賠償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承擔賠償的辯解,理據不足,不予采信;四、保險損失費9952.62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報廢,導致保險費損失,依法應予支持。該費用屬保險賠償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應承擔賠償的辯解,理據不足,不予采信;五、關于停車費,因沒有正式票據,本院不予支持;六、購置稅損失。本院認為,原告的車輛已報廢,被告應按照車輛受損前的價值予以賠償,而車輛受損前的價值體現為市場交易的價值,因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在進行市場交易的情況下,購買方無需繳納車輛購置稅,故原告主張車輛購置稅損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費用合計172150.32元,該款未超出保險賠償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英豪物流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予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蘇學君、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李XX人民幣172150.32元(被告蘇學君已墊付的30000元應予以扣抵)。二、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賠償被上訴人李XX拖車費、檢測拆裝費和保險損失費是錯誤的,在定損報告中,確認車輛修理費總計158697.7元已包含各種費用,是某保險公司認定損失的最高賠付金額,不應再賠償其他損失。關于保險損失費,上訴人認為依據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的相關規定,保險費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上訴人是不用承擔的。被上訴人在車輛確定報廢時,完全可以通過解除保險合同來退回剩余的保險費。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上述三項費用。
被上訴人李XX答辯稱:拖車費、檢測拆裝費和保險損失費均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且有正式發票,故損失應由對方車主及其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訴人提及的定損報告中,列出了計算的公式,最終定額為158697.7元,并沒有包括上述三項費用,上訴人提出已有包含在內,是單方理解,沒有依據。關于保險費損失,被上訴人李XX的車輛已報廢,事故責任中,對方車輛是負全責,被上訴人的某保險公司是無保險責任,即被上訴人與投保的某保險公司不存在任何糾紛,也不存在解除保險合同一說。被上訴人李XX的新車被撞至報廢,其所繳納的保費全部損失,故,上訴人作為對方全責車輛的某保險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原審被告蘇學君、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提供書面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案經本院調解,各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爭議焦點為:車輛損失是否包括拖車費、檢測拆裝費和保險損失費。
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李XX駕駛的粵B×××××號小客車被撞壞,經上訴人一方鑒定推定為全損,但其制作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沒經被保險人簽名確認,雖然上訴人在原審作為證據出示,但雙方對拖車費和檢測拆裝費提出不同理解。從《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的書面項目來看,定損的總金額由修理費、輔料費組成,并沒有列明拖車費和檢測拆裝費。上訴人提出已經包含了上述費用,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原審判決拖車費和檢測拆裝費是維修車輛的合理費用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保險損失費的問題。從查明的情況看,被上訴人李XX駕駛的粵B×××××號小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代繳的車船稅共計9952.62元。由于本次交通事故致粵B×××××號小客車報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發生了交通事故,對于保險費用的損失應由車輛投保人向其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理賠,且粵B×××××號小客車投保后至事故發生已經使用了一段時間,如何賠償應由合同雙方依約定去處理,原審直接給予全額賠付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不應賠償保險損失費的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即被上訴人李XX粵B×××××號小客車損失總額為162197.70元,該損失數額沒超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承保限額,可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對保險損失費處理不當,應予糾正。其他判項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陸豐市人民法院(2015)汕陸法民一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陸豐市人民法院(2015)汕陸法民一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李XX人民幣162197.70元(原審被告蘇學君已墊付的30000元應予以扣抵)。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訴訟費按原審判決執行;二審訴訟費人民幣1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曾廣文
代理審判員 曾曉輝
代理審判員 黃彬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