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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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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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民初93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邢XX,男,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
負責人:于XX,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人保許昌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人保許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保許昌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共計238390元(車損217390元、鑒定費5000元、路產損失16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人保許昌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3日11時,高喜良駕駛豫K×××××小型越野客車沿許昌市威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職業技術學院西門口時間,因操作不當撞上道路中央隔離設施,導致隔離設施以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高喜良負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系車輛的所有人,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與被告協商不一致,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所訴。
被告人保許昌公司辯稱,1、本次事故真實性有異議,經查證2018年07月23日發生過兩次交通事故,該兩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相隔2小時,并且本案所涉事故報險時間為2018年08月01日15時,懷疑該車輛駕駛人在案發時存在酒駕及保險公司免賠的情況;2、原告訴求過高,訴訟費、鑒定費我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16時54分許,高喜良駕駛豫K×××××大眾途銳牌小型越野客車沿許昌市威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職業技術學院西門口時間,因操作不當撞上道路中央隔離設施,導致隔離設施以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7月26日,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高喜良負擔事故全部責任。高喜良持有C1駕駛證。行車證于2012年5月30日登記在原告名下,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5月。
2018年8月6日,原告方單方委托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有限公司對涉案事故車輛修復價格予以鑒定,該公司后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事故車輛的更換配件價格為198590元、工時費2800元、殘值300元,合計損失201090元。后原告方單方在河南馳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事故車輛,并出具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本案處理過程中,被告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河南誠譽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事故車輛損失情況予以鑒定,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下予以勘查等,于2019年8月5日出具鑒定意見書,評定需要更換配件127890元、工時費4500元、殘值300元,合計損失132090元。
本次事故造成40米的交通護欄損壞,原告向護欄的中標單位許昌市冠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款,該公司出具16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另查明,豫K×××××號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原告邢XX,在被告人保許昌公司投有保險金額為369841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交強險及100萬元的商業三責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兩次鑒定意見書、護欄發票及庭審筆錄等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豫K×××××號事故車輛的所有人,與被告人保許昌公司簽訂的涉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本案的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的交通事故有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修改地方加蓋有印章,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本次事故真實性提出的異議并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河南誠譽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系經雙方共同選擇的鑒定機構后,本院依法委托所形成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對車輛損失132090元予以認定。該損失由被告在車損險范圍內承擔。原告關于車損的過高請求,理由不力,本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公司提出重新鑒定也支付相應的鑒定費,原告單方鑒定意見書并未采用,綜合本案案情,上述鑒定費應各自負擔,被告公司不宜再賠償原告單方鑒定費。原告賠償護欄損失16000元,發票內容記載的損失情況客觀詳細,應由保險人承擔。上述損失共計148090元,由被告人保許昌公司在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被告公司辯稱的其他意見,證據不足,理由不力,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邢XX保險金共計148090元;
二、駁回原告邢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38元,原告邢XX負擔92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少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趙發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