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尹XX、鄧X、益陽市東方旅游巴士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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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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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民終261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益陽市高新區。
負責人:彭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男,該支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尹XX,女,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桃江縣芙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X,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安化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益陽市東方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陽市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郭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尹XX、鄧X、益陽市東方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巴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2019)湘0922民初28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通過閱卷、詢問當事人的方式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減少賠償53678元。事實和理由:1.應核減醫保外用藥至少10%;2.尹XX存在掛床行為,一審認定的護理時間、誤工時間、住院時間過長;3.營養費認定明顯過高;4.鑒定費800元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尹XX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尹XX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是在一審時與某保險公司進行協商確定的,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鄧X、東方巴士未到庭,未予答辯。
尹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鄧X、東方巴士賠償尹XX各項損失117821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28日19時30分,鄧X駕駛湘HXXXXX小型轎車沿G536線由桃江縣鸕鶿渡鎮往馬跡塘方向行駛,途經鸕鶿渡鎮學堂灣村時,遇唐某銘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尹XX在前方同方向行駛,因鄧X駕駛湘HXXXXX轎車沒與同車道行駛的車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導致湘HXXXXX小型轎車撞到普通二輪摩托車車尾,造成唐某銘、尹X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27日,桃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由鄧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尹XX受傷后在桃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98天,被診斷為尾骨骨折、雙臀部軟組織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等,用去住院醫療費36723.63元,尹XX在桃江縣人民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安化縣惠平大藥房用去門診治療費2588.86元,尹XX醫療費合計39312.49元。尹XX的傷情經益陽市桃花江司法鑒定所鑒定未構成傷殘,但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可根據實際住院天數計算,后續治療費3000元,用去法醫鑒定費800元。事故發生后,鄧X已墊付尹XX醫療費18000元。訴訟過程中,尹XX自愿放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各40天的賠償請求,某保險公司放棄重新鑒定的申請。
另查明,湘HXXXXX車輛登記在東方巴士公司名下,實際所有權人為鄧X,掛靠東方巴士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權。根據桃江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鄧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鄧X應對于該事故給尹XX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湘HXXXXX車輛掛靠東方巴士公司經營,東方巴士公司應與鄧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湘H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益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提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剔除10%的非醫保用藥、不承擔鑒定費,均未舉證證實,不予支持。尹XX自愿放棄部分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的請求系合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應予準許。
根據上述認定的事實及證據,對尹XX主張的損失確定如下:1.醫療費為39312.49元(憑據);2.誤工費,按農、林、牧、漁業標準24156元(122元/天×198天);3.護理費,護理人員工資參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為26502.92元(167.74元/天×158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7900元(50元/天×158天);5.營養費為4740元(30元/天×158天);6.后續治療費3000元(憑鑒定);7.司法鑒定費800元(憑據);8.交通費酌情認定1000元。上述1-8項尹XX總損失為107411.41元,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10000元,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51658.92元,余下損失45752.49元,依照事故責任劃分和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由某保險公司依照商業三者險條款賠償給尹XX。鄧X已墊付給尹XX的18000元費用,由尹XX在某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中返還給鄧X。
綜上,尹XX合法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尹XX107411.41元;二、尹XX返還鄧X18000元;三、駁回尹XX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二項中應兌付的款項,由某保險公司向尹XX支付89411.41元,向鄧X支付18000元,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2656元,減半收取1328元,由鄧X、東方巴士負擔。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各方二審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核減尹XX的醫保外用藥費用、鑒定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
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中均未提交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其提出應核減尹XX的醫保外用藥費用及不承擔鑒定費的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與尹XX達成一致意見,尹XX放棄40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某保險公司對尹XX的護理期、營養期、誤工期不申請重新鑒定,該一致意見系雙方對各自權利進行處分而達成的協議,可以作為認定尹XX相應損失的依據,一審法院在尹XX原主張的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賠償期限中扣除40天再認定上述費用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4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付 星
審判員 陸康彪
審判員 昌 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文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