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孟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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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3民終40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高新區、西四路東側。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山東子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孟XX,男,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聯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孫XX,男,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平安財險淄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孟XX及原審被告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9)魯0303民初52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財險淄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殘疾賠償金13446.69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膝關節傷情不構成傷殘,鑒定意見中寫明被上訴人膝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但在分析說明中并未涉及任何膝關節活動受限的分析和理由,該鑒定意見在沒有分析說明就直接在鑒定結論中得出被上訴人膝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明顯缺乏理由和根據,對其鑒定意見不認可。經與鑒定機構確認,被上訴人僅一處傷殘,鑒定機構回復書面補充說明被上訴人僅一處十級傷殘。
孟XX辯稱,1.平安財險淄博公司未經一審法庭及技術室,私下與鑒定機構聯系更正鑒定意見書事宜,程序不合法,對司法鑒定意見更正書的真實性有異議;2.鑒定機構的補正未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司法鑒定人未在補正處簽名,且該司法鑒定意見更正書的補正內容將兩處十級傷殘變更為一處十級傷殘,明顯改變了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違背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應被采納。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孟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48156.2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與原告孟XX所述交通事故事實一致。孫XX駕駛的魯CXXXXX號小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淄博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孫XX為原告孟XX墊付99874.00元。原告孟XX主張被告應承擔以下經濟損失:1、醫療費120869.8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040.00元,按照30.00元/天計算68天;3、護理費18960.00元,住院68天需兩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22天,均按照120.00元/天計算;4、殘疾賠償金85425.84元,原告系兩處十級傷殘,按照城鎮標準39549.00元/年*18年*12%計算;5、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6、車輛損失600.00元;7、交通費1020.00元;8、后續治療費15000.00元;9、鑒定費2900.00元;10、復印費48.00元。以上要求被告全部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及財產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應當按照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確定賠償責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予以采信。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孫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平安財險淄博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投保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針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被告的質證意見,認定原告以下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1、醫療費120869.8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040.00元;3、護理費18960.00元;4、殘疾賠償金80680.00元,按照城鎮標準39549.00元/年*17年*12%計算;5、精神損害撫慰金支持2000.00元;6、車輛損失600.00元;7、交通費支持700.00元;8、后續治療費15000.00元;9、鑒定費2900.00元;10、復印費48.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孫XX為原告孟XX墊付的99874.00元,應從上述賠償款中扣除。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孟XX醫療費1萬元、護理費1896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元、殘疾賠償金80680.00元、交通費700.00元、車輛損失60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孟XX醫療費110869.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40.00元、后續治療費15000.00元、鑒定費2900.00元;三、被告孫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復印費48.00元;四、被告孫XX為原告孟XX墊付的醫療費99874.00元,應從上述賠償款中扣減。
二審中,上訴人平安財險淄博公司提交司法鑒定意見更正書一份并申請鑒定人黃某到庭接受質詢,擬證實魯永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008號鑒定意見,因筆誤出現錯誤,后鑒定機構出具該鑒定意見更正書予以更正,孟XX傷殘等級應為一處十級傷殘。被上訴人孟XX質證稱,質證意見同二審答辯意見,另補充兩點:1.平安財險淄博公司所述鑒定意見更正書是一審法院技術室通知領取不屬實;2.平安財險淄博公司所述一審法院讓雙方私下溝通重新鑒定事宜不屬實,實際情況是平安財險淄博公司未經一審法院技術室,私下與鑒定機構聯系,司法鑒定意見更正書程序不合法,且平安財險淄博公司一審中曾當庭申請過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駁回了其申請。根據平安財險淄博公司二審中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9月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更正書一份,載明:“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根據委托,我中心(所)已完成孟XX的鑒定并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魯永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008號)。我中心現發現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因筆誤原因出現錯誤,現予以補正:‘六、鑒定意見1、孟XX的右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符合十級傷殘,右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符合十級傷殘’,更正為‘六、鑒定意見1、孟XX的右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符合十級傷殘’。……”。司法鑒定人黃某、柳某在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更證書中簽字。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被上訴人孟XX傷殘等級的問題。一審中,經一審法院委托,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關于孟XX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為:孟XX的右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符合十級傷殘,右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符合十級傷殘。二審中,上訴人平安財險淄博公司提交的由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更正書,將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關于孟XX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更正為:孟XX的右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符合十級傷殘。對此,本院認為,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更正書的形式,對其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孟XX傷殘等級進行了更正,且鑒定人黃某在二審中出庭就孟XX傷殘等級鑒定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說明,故本院對平安財險淄博公司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更正書予以采信,即本院認定孟XX因涉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致傷,構成一處十級傷殘,其殘疾賠償金應為67233.30元(39549.00元/年*17年*10%),一審判決認定孟XX殘疾賠償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平安財險淄博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9)魯0303民初5289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即(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孟XX醫療費110869.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40.00元、后續治療費15000.00元、鑒定費2900.00元;(三)孫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孟XX復印費48.00元;(四)孫XX為孟XX墊付的醫療費99874.00元,應從上述賠償款中扣減;
二、變更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9)魯0303民初528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孟XX醫療費10000.00元、護理費1896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元、殘疾賠償金67233.30元、交通費700.00元、車輛損失600.00元;
三、駁回孟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178.00元,減半收取1589.00元,由孫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36.00元,由孟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燕萍
審 判 員 馬清華
審 判 員 史華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黃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