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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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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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336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楊XX,男,漢族,住鄭州市。
委托代理人:詹XX,河南睿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XX,河南睿翼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XX,女,漢族,住河南省原陽縣,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勝松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墊付的醫療費4569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3日4時,原告楊XX駕駛豫A×××××號小轎車沿河南省鄭州市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博頌路口南200米處時,撞到由西向東橫過文化路的原告胡桂香,致使胡桂香受傷,經認定楊XX全責,事故發生后,楊XX將胡桂香送往河南省煤炭總醫院治療,原告楊XX墊付醫藥費共計45690元。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張原告所墊付的45690元的醫療費應當由被告承擔,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關于原告所主張損失,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1、原告醉酒駕駛屬于保險免賠情形。酒駕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禁止性情形,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責任免除事由,僅需盡到一般性提示義務后,該責任免除條款就對雙方均有合同效力,在保單上,我司已使用加黑加粗字體進行重要提示,已盡到提示義務。故我司保險范圍內免賠。2、從基本保險公司立法理念來講,交強險在醉酒駕駛情形下尚且有法律依據明確規定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而作為交強險的補充保險責任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更不應當進行賠償。且本案受害人的權利已受到賠償,我司對原告還享有追償的權利,若本次再判決我司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則有悖于保險的立法理念,且將指引錯誤的價值方向和肯定犯罪的正面評價,危害公共秩序,導致人人知法犯法,嚴重違背了基本法治理念。二、關于原告所主張醫療費也應扣除除非醫保用藥部分。三、本案訴訟費我司不承擔。訴訟費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根據已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998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如下:2018年6月23日04時00分,被告楊XX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沿河南省鄭州市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博頌路口南200米處時,撞到由西向東橫過文化路的原告胡桂香,致使原告胡桂香受傷,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五大隊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桂香不負事故責任。被告楊XX駕駛豫A×××××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限額第三者責任險,并購買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河南省煤炭總醫院進行救治,主要診斷為創傷性休克,住院47天,共花費醫療費75259.62元,此外,原告認可被告楊XX墊付醫療費45690元、被告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
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出具的4101081201800002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此事故系楊XX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的”。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當履行。本案中,被告僅提供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證據,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辦理涉案保險時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內容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被告主張不應在商業三責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成立。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其墊付的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楊XX支付保險金45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71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李世達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劉 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