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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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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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4民初30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鄢陵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寇XX,男,漢族,住河南省襄城縣。
委托代理人:押XX,許昌魏都區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負責人:彭XX,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XX,河南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寇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寇XX的委托代理人押XX、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彭XX的委托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寇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費(5860元)、三責車損(25647元、已扣殘值)等各項損失31507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7日5時30分許,原告駕駛自己所有的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行至徐西××國道××(××西關汽車站門口處)時,與王高興駕駛的豫K×××××號輕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公安機關處理,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勘驗的事故現場,并為雙方車輛進行了定損。因原告為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有商業車損險、商業三責險、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發生在保期內。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原告訴請的損失,被告應當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受理并支持原告的各項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本車及三者車輛完成了定損,但由于事故車輛是營運車輛,根據保險合同及道路安全法的規定,駕駛人員應當持有運管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而本事故中駕駛員因缺少保險合同要求的必備條件,保險公司沒有對其進行理賠。另外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襄城縣通途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為中原金控(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原告寇XX不具有本案主體資格,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2日,襄城縣通途運輸有限公司為豫K×××××號貨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附加險等保險(保險單號:PDXXX01841010000307559),以上保險的被保險人均為襄城縣通途運輸有限公司。2019年4月7日5時30分許,原告駕駛豫K×××××號貨車行至徐西××國道××(××西關汽車站門口處)時,與王高興駕駛的豫K×××××號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原告寇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被告某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勘驗了事故現場,并為雙方車輛進行了損失確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豫K×××××號貨車損失費為5860元、豫K×××××號貨車損失為25647元。因原告寇XX向被告提出理賠后無果,引起本案訴爭。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保險責任范圍內,其中在第(二)款中約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庭審中被告辯稱,本案的投保人是汽車銷售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對該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只能向汽車銷售公司告知,但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
另查明: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襄城縣通途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該公司亦證明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為原告寇XX所有,原告寇XX對豫K×××××號貨車具有占有、使用、受益的權益。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保險費也由原告寇XX所交,所入的保險記載的被保險人為襄城縣通途運輸有限公司,該保險特別約定:“本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中原金控(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賠案手續由河南億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代為辦理。”本案起訴前襄城縣通途運輸有限公司同意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引發的事故由原告寇XX主張權利并承擔義務。中原金控(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亦聲明,2019年4月7日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所獲賠償由原告寇XX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襄城縣通途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之間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襄城縣通途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豫K×××××號貨車實際為原告寇XX所有,原告寇XX支付了保險合同應交納的所有保費,雖說合同約定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中原金控(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但中原金控(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亦聲明2019年4月7日豫K×××××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所獲賠償由原告寇XX享有,故原告寇XX起訴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保險條款系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在雙方簽訂前預先制定,屬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對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的義務系法定義務,是先合同義務,不以投保人詢問為前提,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及專業術語,除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被告應當向投保人進行說明,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訂合同時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故對原告不產生效力,被告辯稱應駁回原告訴請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應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中確認事故損失的數額支付保險金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寇XX保險金3150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8元,減半收取294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路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