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與郅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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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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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149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宋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呂明輝,河南勝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郅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700875865XXXX。
負責人潘建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師興玉,女,漢族,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栗雪瑩,女,漢族,該公司員工。
原告宋XX訴被告郅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XX的委托代理人呂明輝,被告郅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師興玉、栗雪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XX訴稱,2019年5月30日,郅XX駕駛豫Q×××××小型轎車,沿駐馬店市解放路自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沿學院路由南向北騎兩輪電動車橫過馬路的宋XX發生碰撞,致宋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后經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郅XX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鑒定費,共計損失28826.80元。
被告郅XX辯稱,車輛是我本人所有,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已向原告墊付3000元,后保險公司理賠了2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如查明肇事的豫Q×××××號車行車證、駕駛證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我公司前期已墊付10500元,其中向原告墊付8500元,向車主理賠2000元,請求予以扣除。2、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20時16分許,郅XX駕駛豫Q×××××號小型轎車,沿駐馬店市驛城區解放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學院路交叉口時,與沿學院路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宋XX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宋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后經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郅XX負主要責任,宋XX負次要責任。
事發當天,宋XX至駐馬店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9天,支出醫療費5558.85元,其入院證、診斷證明書、病歷及出院證記載:患者1小時余前被車撞傷致左小腿疼痛、腫脹、活動受限,伴頭面部疼痛、腫脹、及左手部、頭面部、左膝部多發擦傷,無惡心、嘔吐、意識障礙、發熱等并發癥,急診送入我院行相關檢查示:1.左腓骨骨折2.右側頂骨內外側板之間低密度影,急診遂以“多發外傷”收住入院;于2019年6月18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左腓骨骨折、頭外傷、多發軟組織傷。另宋XX出院后,又至駐馬店市第一人民醫院支出檢查、治療費283元;還至駐馬店××骨科醫院、××城區××莊骨科醫院分別支出醫藥費634元、347元;還提供購買價值200元的醫療支具發票一張,價值310元的消痛貼膏發票一張;以及價值1000元的電動車維修發票。
事發后,宋XX向駐馬店蔚康司法鑒定所申請對其護理期、誤工期、營養期進行評定。2019年9月16日,該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其護理時限評定為60日,誤工損失日評定為90日,營養時限評定為60日;支出鑒定費600元。
還查明,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是郅XX、其具有B2車型準駕資格。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并不計免賠率,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郅XX已向宋XX墊付3000元醫療費;某保險公司已向宋XX墊付醫療費8500元,向郅XX理賠2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據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郅XX駕駛豫Q×××××號小型轎車與原告宋XX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致宋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郅XX負事故主要責任,宋XX負事故次要責任,這一事實有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憑,該責任認定程序合法,事故成因分析合理,責任認定明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應作為本案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因豫Q×××××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應依法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向宋XX賠償。交強險不足部分,依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由被告郅XX承擔80%的民事責任。原告宋XX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依法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亦應自行承擔20%的民事責任。原告宋XX請求的各項損失計算為:1、醫療費按實際支出票據計算為7332.8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為950元(50元/天×19天)。3、營養費為380元(20元/天×19天)。4、誤工費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司法鑒定意見可參照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為9745.15元(39522元/年÷365天×90天)。5、護理費根據醫療機構及司法鑒定意見可參照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6496.77元(39522元/年÷365天×60天×1人)。6、電動車損失按票據計算為1000元。7、交通費根據原告的請求并考慮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治療的時間、地點、次數等因素酌定為300元。8、鑒定費為600元。以上共計26804.77元,抵扣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10500元后,其還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賠償16304.77元。另被告郅XX向宋XX墊付的10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從賠償宋XX的款項中扣除后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宋XX各項損失共計15304.77元。
二、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郅XX墊付款1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元,減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宋XX負擔156元,被告郅XX負擔1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并自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繼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