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XX與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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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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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2民初69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湯XX,男,漢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孔XX,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吉林省集安市,現羈押于通化市監獄。
被告:甲保險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閆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XX,男,漢族。
被告: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矯XX,經理。
委托代理人:遲XX,吉林卓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湯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大家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人保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XX及訴訟代理人孔XX,被告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遲XX,被告大家財產保險有責任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訴訟代理人夏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44,517.18元;2、訴訟費及鑒定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3日中午,被告王XX駕駛吉EXXX82號小汽車在集錫公路62公里處將原告駕駛車輛相撞,造成原告嚴重損傷,現已出院。被告王XX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該車在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付原告醫療費共計344,517.18元。
大家保險公司辯稱,吉EXXX82號小型汽車在我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50萬元。我公司對事故及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同意對原告合理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人保公司辯稱,吉EXXX82號小型汽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對事故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原告合理損失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王XX未能出庭參加訴訟,但其在本院提審過程中表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3日13時許,王XX駕駛吉EXXX82號小型轎車,由通化市向集安市方向行駛,行至集錫線62公里300米處駛入對向車道與湯XX駕駛的吉EXXX00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吉EXXX82號乘車人王玉龍死亡、湯XX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案訴訟過程中經湯XX申請,吉林一諾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湯XX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二次為225日;護理期限二次為112日;營養期限二次為112日;二次治療費32,500.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銀保監復(2019)1065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受讓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險業務的批復》,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包括本案商業三者險及其他非理財類保單受讓予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認為,關于賠償范圍:1.醫療費149,728.85元,原告提供了相關票據,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伙食補助費17,800.00元、誤工費24,604.90元、護理費18,136.16元、營養費11,200.00元、二次醫療費32,500.00元、殘疾賠償金27,496.00元,根據鑒定結論可以確認;3.精神損害撫慰金,二保險公司同意賠償5,0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4.交通費原告主張4,800.00元,但無相關票據提供,二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本院酌情保護2,800.00元;5.停車費原告主張900.00元,因其提供的系轎車修配廠的收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本院無法支持;6.原告主張車輛損失300,000.00元,無任何證據提交,大家保險公司同意包括施救費在內可以賠償20,000.00元,并應由交強險先行賠償2,000.00元,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王XX駕駛的吉EXXX82號小型轎車分別在人保公司與大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在保險期限內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二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人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00元;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29,000.00元;誤工費24,604.90元;護理費18,136.16元;殘疾賠償金27,49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交通費2,800.00元;車輛損失2,000.00元,合計119,037.06元。大家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39,728.85元;二次醫療費32,500.00元;車輛損失及施救費18,000.00元,合計190,228.8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湯XX各項損失119,037.0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湯XX各項損失190,228.8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
三、駁回原告湯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50.00元(原告預交1,664.00元),鑒定費3,900.0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上列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到期不履行,權利人申請本院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海山
人民陪審員 劉玉霞
人民陪審員 鄒淑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付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