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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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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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4民終22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0837176XXXX。
訴訟代表人:汪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日月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樂天(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2019)蘇0411民初5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主要表現在:一、1、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公估報告明確提出異議,該報告上的配件價格為4S店價格的,遠超市場價格;2、車輛的整個維修過程中回避上訴人的參與,有悖保險法;3、評估報告上的配件更換依據不足。上訴人在一審中己經明確表示無法核實配件品質,被上訴人存在以次充好非法獲利的可能,我司要求復檢車輛舊件。原審法院沒有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述異議進行查明,就徑行作出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判決,顯然是錯誤的。二、為進一步查明車損情況,查清案件事實,上訴人認為:1、理賠時需要提供4S店的發票,否則不應當按照4S店價格去定損,被上訴人構成不當得利;2、上訴人要求跟蹤車輛的維修過程,以確保車輛的維修標準、維修質量和維修場所,以確保被保險人的利益不受損害;3、上訴人要求確認車輛便所更換配件的品質,以確保所換配件為4S店的原廠配件,否則上訴人不認可評估機構的定損價格。
被上訴人趙XX二審未書面答辯。
趙XX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29950元、評估費1490元、第三者車修理費1360元,總計328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趙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牌號為蘇D×××××號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及機動車損失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2019年6月2日13時10分,劉靜駕駛車牌號為蘇D×××××號小型轎車在百馨西苑三期與郭鵬駕駛車牌號為蘇D×××××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蘇D×××××號小型轎車又與高建剛駕駛的停在事發地的蘇D×××××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劉靜負事故全部責任,郭鵬、高建剛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趙XX與某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2019年6月,趙XX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公估報告,核定蘇D×××××號小型轎車的損失金額為30251元整,建議殘值金額為301元整。趙XX支付鑒定費用1490元。趙XX已將高建剛駕駛的蘇D×××××號小型普通客車進行了修理(某保險公司認可第三者車損為1360元)。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保單復印件、鑒定費發票等證據以及趙XX、某保險公司陳述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趙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趙XX投保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趙XX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XX的蘇D×××××號小型轎車經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認定該車的維修費損失為29950元。某保險公司雖認為評估報告金額過高且某保險公司稱已進行了定損,但某保險公司未有證據推翻公估報告結論,依法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納,對評估報告予以采信,確認趙XX的車輛損失為29950元。關于趙XX主張的評估費1490元,系其因本次事故發生的損失,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趙XX主張的第三者車輛修理費,因其已支付了蘇D×××××號小型普通客車的修理費用(某保險公司認可第三者車損為1360元),應對其該項主張予以支持。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XX各項損失共計328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0元、減半收取3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XX直接支付,法院不再退還)。
二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沒有提供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一審以公估報告認定案涉車損是否合理。
本院認為:趙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發生案涉車輛事故所造成的相應損失,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作出積極賠償。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證據推翻趙XX所委托的公估公司評估后所認定的車損,僅單方猜測車損評估可能會存在一定問題,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審以公估報告認定案涉車損并無不當。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王 佳
審判員 鄒玉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夏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