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許昌市華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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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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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民初882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魏武路與天瑞街交叉口六合花園小區。
負責人:蘇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昌市華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許昌市八一路東段駿景尚都小區。
法定代表人:楊X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河南名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昌市華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華豐物業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華豐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支付的保險金326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案外人魯艷系許昌市八一路東段駿景尚都小區的業主。2019年10月8日,魯艷所有的豫K×××××號車在駿景尚都小區規劃的停車位停放時被小區內建筑物墻體脫落的石塊砸中,造成豫K×××××號車受損的事故。事故發生后,魯艷就此事及時的與被告進行了溝通,被告告知魯艷此事需要經公處理。鑒于此,魯艷于2019年10月9日報警,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接到報警后及時出警并出具接處警登記表一份,將本次事故的基本事實進行了確認。后魯艷所有豫K×××××號車經修理花費修理費32650元,因該車在原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附加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魯艷支付了車輛損失保險金32650元。被告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并有義務對小區內停放車輛進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所以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的過錯。故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享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因被告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特訴至貴院,請求判若所請。
被告華豐物業公司辯稱,1.被告主體不適合,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僅是為建筑提供服務的物業公司,并非條文中指的管理人。條文中規定的管理人有特定含義,系指非所有人依據法律規定對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進行經營管理的人,特指依法定經營權負有經營管理義務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并非指物業服務企業。被告僅負責對建筑物提供基礎保潔、保安等基礎服務,屬于服務方,對建筑物并不享有任何管理權力,且已經盡到物業服務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被告一直按照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已經盡到合同責任,不應當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人員每天堅持日查夜巡,盡到了服務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故侵權責任應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擔。3.根據法律規定,墜落物所在樓層的業主應當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買賣合同中的露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本案中露臺屬于業主所有,業主作為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物業公司僅對小區負有基于物業合同產生的一般管理義務,物業管理協議中并未把業主房屋的露臺保養維護納為服務范圍,對露臺沒有管理義務。被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4.本案中事故屬于突發意外,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一般性安全防范義務,不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在許昌市××尚都××莊園,魯艷所有的豫K×××××號小型轎車在停車位停放時,被小區內建筑物外墻體脫落的水泥塊砸中,造成該車輛受損。根據事故發生現場照片顯示,散落在豫K×××××號小型轎車發動機引擎蓋和地面上的為斷裂的水泥塊。該停車位上方的外墻體為外貼瓷片,但未見有脫落或者缺失,但上方的飄窗上下外沿墻體為水泥塊,可見明顯脫落和缺失。
2019年10月8日8時19分,魯艷向原告報險。出險車輛信息表載明:“牌照號碼豫K×××××;出險時間2019年10月8日8時0分;出險地點河南省許昌市××尚都××莊園;出險原因外物倒塌、空墜;出險經過豫K×××××前方受損,高空墜物…”。
2019年10月9日11時36分,魯艷向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報警。接處警登記表載明:“接警時間2019年10月9日11時36分;報警人姓名魯艷;報警內容八一路駿景尚都車被砸;處警情況到現場后,報警人稱她小區樓上掉下的磚把他車砸壞了和物業發生糾紛,告知權利義務,不構成案件處理”。
豫K×××××號轎車登記所有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魯艷,該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22日0時起至2020年9月22日0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后,魯艷將豫K×××××號小型轎車在許昌利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花費修理費32650元。2019年11月6日,某保險公司向魯艷轉賬32650元保險金。
2019年10月22日,魯艷為某保險公司出具代位求償案件索賠承諾書和代位求償案件索賠權益轉讓書,保證目前未收到本次事故任何責任方的經濟賠償,未放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如有虛假,愿負法律責任;并同意在收到某保險公司的賠償后,將此次事故法定的索賠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并授權某保險公司以本人名義或者以某保險公司名義向責任方追償。
另查明,魯艷于2018年10月22日為豫K×××××號小型轎車向被告華豐物業公司告訴繳納停車費800元,被告華豐物業于同日出具收據一份。被告華豐物業公司為駿景尚都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被告華豐物業公司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載明:“…二、乙方的權利義務1.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三、物業管理服務內容1.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步行梯、共用廳堂、走廊、內外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等)…”。
以上事實有接處警登記表、出險車輛信息表、商業險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維修發票、維修清單、代位求償案件索賠承諾書、代位求償案件索賠權益轉讓書、停車費收據及庭審筆錄等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魯艷所有的豫K×××××號小型轎車在車位正常停放時被上方脫落的建筑物物件砸壞,該車輛在許昌利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實際維修花費326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損失均予以認可,并于2019年11月6日向魯艷支付保險金3265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魯艷賠償保險金32650元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關于建筑脫落物的位置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中載明:“飄窗是指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露臺是指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蓬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臺”。根據事故發生現場照片顯示,散落在豫K×××××號小型轎車發動機引擎蓋和地面上的為斷裂的水泥塊。該停車位上方的外墻體為外貼瓷片,但未見有脫落或者缺失,但上方的飄窗上下外沿墻體為水泥塊,可見明顯脫落和缺失。即脫落物應為停車位上方飄窗上下外沿的水泥塊,并非露臺。故被告華豐物業公司辯稱本案建筑脫落物屬于專有部分的抗辯意見,證據不足,理由不力,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辯稱的其主體不適格的抗辯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飄窗上下外沿應屬于外墻,是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其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若將其歸屬于專有部分,顯然明顯加重了業主的注意義務,業主也很難以發覺即將脫落的飄窗上下沿外墻。被告華豐物業公司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亦明確載明,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戶外墻面。被告華豐物業公司作為上述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對小區戶外墻面有進行維修、養護的義務,被告未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維護,以致小區外墻的水泥塊脫落致魯艷所有的正常停放在車位上的車輛受損,故華豐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如有其他責任人的,被告華豐物業公司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關于車損數額。豫K×××××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魯艷,該車輛經許昌利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花費修理費3265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損失均予以認可,并于2019年11月6日向魯艷轉賬32650元保險金。被告華豐物業公司雖對維修費用有異議,但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鑒定申請,故本院對其異議不予采信。原告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魯艷賠償保險金32650元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物業公司管理人即本案被告華豐物業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許昌市華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32650元。
案件受理費309元,由被告許昌市華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少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萬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