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縣億興汽車修XX與新泰市汶河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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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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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9民初348號 修理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沭縣人民法院 2020-01-23
原告:臨沭縣億興汽車修XX,住所地:臨沭縣。
主要負責人:邢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乙,女,漢族,居民,住臨沭縣。系公司職工。
被告:新泰市汶河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陳X,總經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主要負責人:吳XX,總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主要負責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甲,系公司職工。
被告:臨沭縣恒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
主要負責人:王X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男,漢族,居民,住臨沭縣。系公司駕駛員。
原告臨沭縣億興汽車修XX(以下簡稱億興修理廠)與被告新泰市汶河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汶河運輸公司)、、、臨沭縣恒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達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億興修理廠的訴訟代理人邢X乙,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徐X甲、恒達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徐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汶河運輸公司、甲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億興汽車修理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46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4日,陳緒衛駕駛汶河運輸公司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的車牌號為魯JXXXXX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恒達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魯QXXXXX的車輛受損。事發后,經億興汽車修理廠廠與被告協商達成四方協議,簽訂《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委托維修協議》,一致同意委托億興汽車修理廠對恒達公司的受損車輛進行維修,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應賠付給汶河運輸公司的理賠款作為該事故車輛的維修款直接支付給億興修理廠。現車輛已維修完畢,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
乙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我方屬于無責方,不應承擔責任,維修協議未蓋我司公章,屬于個人行為,我方不應承擔維修費。張才奧系我公司職工。
恒達公司辯稱,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我司無責任,維修費應由全責方魯JXXXXX車輛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4日,陳緒衛駕駛魯JXXXXX/魯J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327線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國道327線北溝頭村處時,與前方順行的徐X乙駕駛的魯QXX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趙彥緒駕駛的冀JXXXXX/冀JXXXXX號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致三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趙彥緒受傷。事故經臨沭交警大隊認定陳緒衛負事故全部責任、徐X乙無事故責任、趙彥緒無事故責任。涉案魯JXXXXX/魯JXXXXX號車輛實際車主系汶河運輸公司,該車在泰安人民財保公司投保,魯QXXXXX號車輛實際車主系恒達公司,該車在臨沂人民財保公司投保。
事故發生后,涉案受損魯QXXXXX號車輛由億興修理廠修理,億興修理廠開具4600元的維修發票。
本院認為,本案立案案由系修理合同糾紛,億興修理廠主張其維修車輛是依據四方簽訂的車輛委托維修協議,提供協議復印件一份,協議約定甲方為乙保險公司、乙方為億興修理廠、丙方未具名、丁方系恒達公司;乙方將車輛修復完好,并承擔因維修質量給丁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依據保險合同將應賠付給丙方的賠款作為車輛維修款直接支付給乙方。臨沂人民財保公司質證認為,協議上甲方“臨沂”分公司及甲方聯系人“張才奧”簽名均非其公司員工張才奧本人書寫。庭審中,經過億興修理廠代理人核實協議上的字系修理廠老板陳永寶填寫,且該份證據系復印件,未有乙保險公司蓋章確認,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恒達公司辯稱應由全責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對于該協議亦不認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當事人提交書證應當提交原件。億興修理廠提供的維修協議系復印件,并主張該證據復印件在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故該協議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依據。
被告汶河運輸公司、甲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抗辯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臨沭縣億興汽車修XX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臨沭縣億興汽車修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華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楊玲
書記員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