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刁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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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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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19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
主要負責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刁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刁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刁XX承擔。上訴理由:一審訴訟中法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并出具了公估報告書,上訴人支付了鑒定費,鑒定車損數額為46,557元。該公估報告書說明了刁XX主張的56,230元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依據車輛維修明細、維修發票來認定車輛損失、故原審法院認定車損存在錯誤。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刁XX答辯稱,一是公估鑒定不是真實的確定的數額,本案當中被上訴人提供了維修發票、維修清單以及維修的支付憑證,車輛的實際的損失數額為56,230元。一審判決以實際損失的數額認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鑒定是上訴人提供的,我方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刁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56,230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保險公司承認刁XX在該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刁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刁XX為其所有的冀AXXXXX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07416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上述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院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車輛損失應以實際修理費用為賠償依據,刁XX提交了維修清單以及維修費發票為證,可以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56,230元,該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應當據此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其承保車輛承擔的是同等責任,其向刁XX賠償后,刁XX應向某保險公司轉讓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該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敝幎ǎ潮kU公司自向刁XX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此代位追償權屬于法定權利,原告無需轉讓,被告亦享有,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刁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合理的車損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刁XX保險金56,23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4元,減半收取計60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應否按保險車輛的實際修理費進行賠付。刁XX提交的維修清單以及維修費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可以確定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56,230元,一審法院據此予以判決并無不妥。公估報告關于保險車輛損失的結論只是估損金額,并不代表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上訴人主張以公估報告確定賠償數額,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聶瑞強
書記員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