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翟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冀01民終966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翟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2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2.訴訟費用由翟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是原審法院認定的車損數額明顯過高,殘值過低,與實際損失嚴重不符。二是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翟XX答辯稱,公估報告是經雙方共同選定的,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公估公司做出的,公估程序鑒定資料內容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提出核定金額過高,沒有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翟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其車輛損失148,694元、公估費7,500元,共計156,194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20日,翟XX駕駛冀A×××××車輛沿南二環主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大街橋上與同向行駛的潘建賓駕駛的冀01199**車輛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潘建賓無責任。翟XX是冀A×××××車輛的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翟XX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賠償。某保險公司承認翟XX在該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同意賠付。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翟XX在該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翟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翟XX為其所有的冀A×××××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附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翟XX與某保險公司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保險期間,冀A×××××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損失,屬于本案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冀A×××××車輛損失,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TY2019-ZA0016號《公估報告書》,核定損失金額為148694元,某保險公司對該報告提出異議,認為其核定金額過高,且應當提交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以證明車輛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公估機構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鑒定程序及鑒定資料合法,某保險公司雖對損失金額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以上述《公估報告書》確定的數額即148,694元為依據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因此而產生的公估費用7,500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翟XX車輛損失、公估費共計人民幣156,19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22元,減半收取計1,71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費是否過高。二是公估費是否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費是否過高的問題,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本案訴涉事故車輛的損失數額已明確具體,一審法院根據公估報告予以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認為損失金額148,694元過高,但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合理的的損失金額,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于公估費是否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诹鶙l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惫蕾M用系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費用,故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于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于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2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賈 虹
審 判 員 李 超
審 判 員 劉明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聶瑞強
書 記 員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