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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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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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3民終167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302770661XXXX。
負責人:游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沈XX,福建寬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莆田市城廂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住莆田市城廂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2018)閩0302民初47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程XX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程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不是本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本案保險合同不具有保險利益”,該認定是錯誤的。本案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本保單車輛損險、盜搶險及兩者項下的附加險的單次理賠金額大于或等于5000元時,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優先受償保險金”。程XX主張車輛損失已經超過5000元,故本案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享有優先受償權,而程XX非適格原告,其起訴無依據。二、一審判決認定“程XX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程XX作了明確說明,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就該免責條款向程XX履行了說明義務,不能證明程XX對中險條款約定的事項明知,故該免責條款對程XX未產生有約束力”該認定是錯誤的。1.本案肇事車輛系于未經合法有效年檢情況下上路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此種情形屬于保險公司法定免責事由,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2.保險合同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責任免除:第八條(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事故發生時未按規定檢驗屬于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程XX提供的保險單重要提示中明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說明程XX已經收到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就該免責條款特別用加粗加黑字體予以提示標志,已經盡到提示告知義務。3.根據《保險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一審法院以某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認定該條款對程XX不生約束力是錯誤的。4.依保險單中重要提示第4條約定,肇事車輛已經初始登記超過六年,根據規定應當上線進行安全檢驗,但程XX未能確保安全檢驗即行上路,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此又未通知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三、一審判決對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的金額部分認定缺乏事實及事實及法律依據。1.本案應當先扣除事故車輛交強險份額2200元后再根據商業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本案一審判決未扣除另外兩輛無責車輛的交強險限額各100元,對于交強險部分僅扣險2000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科勝司法鑒定所車輛損失與價值鑒定評估意見書足以推翻程XX提供的中安鑒定所車輛損失評估意見書意見,但一審判決未能認真審查,直接以中安鑒定所車輛損失評估意見書為準認定閩B×××××車輛損失為118628元是錯誤的,應當以科勝司法鑒定意見即31206元為準。3.關于閩B×××××車輛、閩B×××××車輛損失,程XX單方與案外人調解,未征得某保險公司意見,故該金額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4.鑒定評估費不屬于直接損失,按保險合同約定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程XX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符合法律規定。1.程XX所有的車輛閩B×××××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險種,保險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程XX支付保險賠償金。2.程XX已經向法院提供涉案車輛閩B×××××車輛的合格行駛證,合格駕駛證等相關證件。3.程XX一審訴求的項目及標準符合法律約定,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程XX提供了福建省中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車輛損失意見書,鑒定時機符合法律規定,鑒定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雖然申請重新鑒定,并且城廂區人民法院進行了重新鑒定公平公正公開搖號,搖到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但其拒不繳納費用,故意延長時間,無法鑒定,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審法院依法采納該鑒定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二、某保險公司上訴無理,不應支持。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不是本案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本案保險合同不具有保險利益,程XX因事故遭受損失,墊付其他賠償費用,某保險公司應該向程XX賠償。2、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未年檢應予以免責沒有依據。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沒有向程XX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對程XX是無效的,一審認定正確。三、一審法院認定“因合同約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實行20%事故責任免賠率”是不當的,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的事故責任免賠率沒有向程XX說明過,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四、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向程XX支付保險金,適用法律正確。
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給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46362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6日,程XX作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閩B×××××號車輛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等,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48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條款對以上免除責任約定的字體加粗顯示。合同免賠率與免賠額條款中約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18年5月12日,案外人王輝駕駛閩B×××××號客車與案外人龐紫微駕駛的閩B×××××號客車(該車登記在謝益雄名下)、翁海鋒駕駛的閩B×××××號車輛發生追尾碰撞。福建省城廂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于2018年5月12日作出《福建省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記錄單》載明:王輝負事故全部責任,賠償全部事故損失,龐紫微、翁海峰不負事故責任,不承擔事故損失。2018年7月18日,福建中安司法鑒定所分別出具對閩B×××××號客車及閩B×××××號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福建中安司法鑒定所車輛損失評估意見書》二份,鑒定評估金額為:閩B×××××號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6752元;閩B×××××號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18628元。分別花費鑒定費1000元及4000元。2018年7月26日,經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出具(2018)閩0302民初2894號及(2018)閩0302民初2895號《民事調解書》,王輝自愿賠償給翁海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閩B×××××車輛損失費5892元(已支付),王輝自愿賠償給謝益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閩B×××××號客車車輛損失費16752元(已支付)。2018年6月29日、7月17日,銷售方名稱為莆田市城廂區鴻達汽車服務中心向購買方的名稱為閩B×××××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3張,價稅合計總計為118628元,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均為勞務、車輛修配費。2018年6月20日,經某保險公司委托,福建科勝司法鑒定所出具《車輛損失與價值鑒定評估意見書》,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閩B×××××小型轎車車輛損失勘驗照等相關檢材對閩B×××××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評估,鑒定意見為:閩B×××××轎車所檢見的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為31206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對閩B×××××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但因其未繳納鑒定費,致鑒定工作未啟動,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出具《司法鑒定業務退案函》,對其申請的鑒定予以退案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程XX以其所有的車輛閩B×××××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程XX支付保險賠償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款應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優先受償,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不是本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本案保險合同不具有保險利益,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辯解,法院不予采納。雙方當事人對肇事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經合法有效年檢的事實無異議,對該事實法院予以認定。但程XX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程XX作了明確說明,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經就該免責條款向程XX履行了說明義務,不能證明程XX對保險條款約定事項是明知的,故該免責條款對程XX未產生有約束力。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未經合法有效的年檢屬于保險公司免責事由之內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雖對程XX提出的閩B×××××車輛、閩B×××××號車輛損失的賠償金額提出異議,但因某保險公司并未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且根據程XX提供的(2018)閩0302民初2894號及(2018)閩0302民初2895號《民事調解書》,該兩輛車的車輛損失已經實際支付給案外人,故程XX主張的閩B×××××車輛、閩B×××××號車輛損失,應予以支持。至于閩B×××××的車輛損失,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對閩B×××××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但因其未繳納鑒定費,致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出具《司法鑒定業務退案函》,對其申請的鑒定予以退案處理,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對閩B×××××號車輛的損失,程XX提供《福建中安司法鑒定所車輛損失評估意見書》及發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損失與價值鑒定評估意見書》不足以反駁程XX提供的證據,法院采納閩B×××××號車輛的損失為118628元。因合同約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肇事車輛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實無異議,故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享有20%免賠額的抗辯意見,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扣除交強險2000元的答辯意見,因程XX未在其處投保交強險,故其該辯解,法院予以采納。程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500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的車輛損失的賠償金為116489.6元【(5982元+16752元+118628元-2000元)×80%+5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程XX保險金116489.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227元,減半收取1613.5元,由程XX負擔329.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84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對一審認定“2018年6月29日、7月17日,銷售方名稱為莆田市城廂區鴻達汽車服務中心向購買方的名稱為閩B×××××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3張,價稅合計總計為118628元,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均為勞務、車輛修配費”有異議,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程XX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異議部分,本院將在下文予以分析認定。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部分,不予審查。根據對上訴事由及本案調查情況的歸納整理,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一、程XX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二、程XX是否收到保險條款;三、一審法院對賠償金額認定是否不當。對此,本院予以分析認定如下:
一、程XX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無爭議事實,程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閩B×××××號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等,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涉案的車損事故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且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限期內,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理賠義務。從合同權利上考察,程XX作為投保車輛的所有人及被保險人,在車輛發生事故后,亦是車輛維修費用的支付主體,故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具備適格的主體資格。對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中載明的“單次理賠大于或等于5000元時,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優先受償保險金”特別約定條款,因程XX主張其并未收到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等相關材料,其在一審中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正本)系其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所調取,結合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陳述程XX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抄件)為車輛事故發生后程XX要求保險公司出具,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將該保險單送達給程XX,也無法證明雙方已就該特別約定條款達成合意,程XX亦對此不予認可,故該特別約定條款對程XX不產生約束力。某保險公司關于程XX訴訟主體不適格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程XX是否收到保險條款
本院認為,如上所述,程XX未收到保險單,也就無法根據保險單上的重要提示內容推定程XX收到保險條款。保險合同所使用的格式文本均是由保險人提供,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合同所有的文本提供給被保險人,本案中,程XX是否收到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按照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車輛事故發生情形屬于保險公司法定免責事由,且保險公司僅需就免責條款對程XX盡到提示義務即可免責,但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將保險單及保險條款送達程XX,沒有對程XX盡到提示義務,免責條款對程XX不產生效力,故某保險公司關于其不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審法院對賠償金額認定是否不當
本院認為,關于是否應扣除另外兩輛無責車輛交強險限額各100元的問題,程XX投保車輛發生車損,其可以要求對方車輛應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相應交強險部分,也可以依據其與某保險公司的商業險中的車損險直接要求某保險公司對其車損進行全額賠償,該選擇權在程XX而非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在承擔完理賠義務后可依法另行向對方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主張相應權利,故某保險公司要求在本案中再行扣除無責車交強險限額200元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案涉車輛損失金額問題,程XX提交的《福建中安司法鑒定所車輛損失評估意見書》,系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其清單明細及結論具有客觀真實性,該評估意見及發票可以證實被保險車輛閩B×××××號的損失數額為118628元。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福建科勝司法鑒定所車輛損失與價值鑒定評估意見書》不足以反駁程XX提供的證據,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申請對閩B×××××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但因未繳納鑒定費用,導致鑒定被退回,某保險公司應承擔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閩B×××××車輛、閩B×××××號車輛損失的賠償金額經(2018)閩0302民初2894號及(2018)閩0302民初2895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為5892元、16752元,且已經實際支付給案外人,某保險公司以其未參與調解為由進行抗辯無理,本院不予采納,上述金額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另,鑒定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一審法院認定該項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 征
審判員 林天明
審判員 翁國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林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