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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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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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19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長安區**。
負責人:聶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元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或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車損存在錯誤。保險賠付應以實際損失為準,但李XX未提交車輛維修發票及清單,不能證實車輛已實際維修以及實際維修費的數額。公估報告是對可能發生的車輛維修費用的推測、估計,不代表已實際發生,不應作為認定受損車輛維修費的依據。二、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李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某保險公司依法賠償李XX車輛損失234657元,公估費7000元、施救費600元,以上共計242257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24日,李XX駕駛自己所有的冀AXXXXX寶馬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石家莊市裕華區交叉口時,因暴雨該路段產生了較深積水,冀AXXXXX涉水行駛時被淹熄火,造成車輛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李XX當即向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報案并將車輛拖至石家莊市鑫鼎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為234657元、李XX花費公估費7000元,施救費600元。冀A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及發動機涉水損失險,保險金額均為297606.4元,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4月4日0時起至2019年4月3日24時止。綜上,李XX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支持李XX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承認李XX投保及車輛受損的事實,但認為:1、應以原李XX、某保險公司協商選定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128,554元作為賠償依據;2、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被保險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發動機涉水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在保險期間車輛涉水行駛被淹熄火以致車輛受損,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關于李XX的各項訴訟請求,該院認為,該院對李XX的各項訴訟請求認定如下:一、冀AXXXXX車輛損失,李XX根據單方委托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報告,主張車輛損失234657元。該院認為,李XX花費公估費7000元,李XX根據單方公估的鑒定結論,主張車輛損失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TY2018-ZA1618號《公估報告書》核定損失金額為128554元,平安財險河北公司對該報告提出異議,認為其核定金額過高。該院認為,公估機構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鑒定程序及鑒定資料合法,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論所確定的金額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故平安財險河北公司應當以上述《公估報告書》確定的金額為依據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二、李XX主張單方公估所產生費用7000元,不予支持。三、車輛施救費60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該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李XX要求平安財險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施救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李XX保險金共計129154元;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4932元,減半收取計246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15元(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李XX負擔1151元(已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查明,一審中李XX提交了石家莊市鑫鼎汽車維修服務公司出具的維修結算清單和維修收據,證明車輛的維修金額為195,000元、提交了李XX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主張車輛損失234,657元。某保險公司對李XX所主張的損失數額均不認可,雙方共同選定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由一審法院委托對車輛損失數額進行了重新鑒定,評估車輛損失128,554元。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認可重新鑒定數額并將該公估報告作為證據出示。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上訴、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是一審法院依據公估報告認定車損數額是否正確;二是一審法院對于鑒定費用的承擔是否正確。
關于認定車損數額的問題。李XX提交其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以及石家莊市鑫鼎汽車維修服務公司出具的維修結算清單和維修收據主張車輛實際損失數額,某保險公司均不予認可,后經雙方協商、法院委托對訴涉車輛損失情況進行了重新評估,認定了車輛損失數額,一審法院依據重新評估報告數額予以判決并無不妥。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對法院委托作出的公估數額認可,并將此公估報告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出示。現以李XX不能出具維修發票為由提起上訴,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用負擔的問題。一審法院對李XX單方委托而產生的公估費用并未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重新鑒定費用系因某保險公司申請而產生,且該費用系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該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3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超
審判員 邢秀杰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聶瑞強
書記員王歌